上海市宝山区律师在贩卖的毒品中掺杂、掺假能否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
1.案例
钟某有意专业从事制毒、贩毒生意,某日罗某向其求购20千克冰毒,钟某尚未自制成功,就从第三方处购得15千克冰毒掺入5千克味精凑成20千克,用蛇皮袋装着贩卖给罗某。后侦查机关从罗某车上查获的冰毒净重19.9835千克,鉴定含量为67.76%至69.1%,人民法院对本起贩毒的数量认定为19.9835千克。
2.启示
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仅在毒品数量到达死刑标准时,如毒品浓度明显偏低,人民法院应慎重适用死刑。贩毒者自以为掺杂、掺假谋取更大的利益的行为实际却加重了自己的刑罚。
贩卖的毒品全部为假时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是诈骗罪?
1.案例
前案的钟某与罗某还存在另一次交易,罗某联系钟某欲购买毒品,因钟某尚未开始制毒,钟某与黄某联系购买冰毒,三人当场交易。钟某向黄某拿了两个纸箱包装的约27千克“冰毒”,以每千克2.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当场转卖给罗某,钟某收到罗某支付的现金68万元后,再转付给黄某58万元,从中赚取差价10万元。罗某返回家中后,发现纸箱内装的并非毒品,而是水果和冰糖。
2.启示
定罪处罚遵循的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须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钟某以贩卖毒品的故意未经检查将假毒品卖给罗某,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罗某明知所出售的“毒品”为水果和冰糖,骗取钟某向其支付58万元,则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毒品犹如一片沼泽地,一旦涉足则愈陷愈深。从吸食者变为贩毒者或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行为人的转变可能只在一念之差、一步之遥,而毒品犯罪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严厉打击的罪行,刑罚之重可能令罪犯余生都在高墙内度过,甚至失去生命,勿因为好奇或盲从而轻易尝试,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