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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宝山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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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可能涉嫌哪些行政与刑事风险?宝山刑事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2-12-12 11:06 点击: 关键词:宝山刑事律师,高利转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宝山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P2P网贷可能涉嫌哪些行政与刑事风险?宝山刑事律师告诉您

  (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2)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不得进行高利转贷,否则不仅加收利息,而且会被收回贷款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75条还规定了“高利转贷罪”。

  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运行中,由于对资金来源审查不严或操作不规范,一方面网络资金的出借人很有可能把从银行贷来的款予以出借以赚取利息差;另一方面当网络运营商违法介入资金运作,尤其是资金严重短缺时,也很有可能用银行的贷款来填补空缺。无论属于哪一种均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均很大。

  一、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国务院《非金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P2P网贷可能涉嫌哪些行政与刑事风险?宝山刑事律师告诉您

  我国《刑法》第176条还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根据2013年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精神,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的如下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利用资金池模式吸收资金。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

  (3)利用“庞氏骗局”吸收资金等。

  由于P2P网络平台资金池的存在,也由于不合格借款人的违规操作,以及资金运作中“拆东墙补西墙”的无奈,因此特别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此,不仅将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而且还可能给相关人员和单位带来刑事法律风险。

  二、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国务院《非金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涉嫌集资诈骗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将受到巨额罚款的追究。更不要说我国《刑法》第192条还规定了“集资诈骗罪”。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的情况有两种:

  (1)借款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集资诈骗,如借款人利用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虚拟的项目和用途,或编造虚假身份信息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出邀请,从而骗取出借人款项。

  (2)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商自身掌控资金运作进行集资诈骗,即一些不法之徒任意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发出邀请,进行资金运作,在骗取资金后卷款跑路。

  三、可能涉嫌诈骗的行政与刑事风险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66条还规定了“诈骗罪”。

P2P网贷可能涉嫌哪些行政与刑事风险?宝山刑事律师告诉您

  宝山刑事律师认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或许构不成贷款诈骗罪,但其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如果借款人(包括运营商)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款项的,可能涉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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