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宝山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我国《广告法》第37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行政法对虚假广告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更何况我国《刑法》第122条还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因此,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中,商家如果为了扩大生意或宣传自己的影响,在自己网站上打出虚假广告来吸引出借人或借款人,因其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影响或恶劣后果的,将构成虚假广告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操作的不规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中,无论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还是借款人或出借人与运营商之间都有可能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故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反洗钱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91条还规定了“洗钱罪”。从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情况看,其可能涉及洗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1)出借人涉及洗钱。如出借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的资金属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畴及其产生的收益。
(2)运营商涉及洗钱。如明知出借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出借的资金属于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畴,抑或运营商设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目的就是为了洗钱。
(3)他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洗钱。因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审查较严,而对于出借人的审核较松,故有人就可能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漏洞进行洗钱。如此便存在洗钱的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刑法》第217条还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下载客户和运营商,均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如由于源文件上传导致著作权作品经网络反复下载并进一步传播,其危害性是相当严重的。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3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显然,此时无论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下载的客户还是运营商,都可能构成对版权人的侵权,尤其是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网站不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极易发生。
宝山刑事律师认为,甚至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链接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也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帮助犯。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牵涉到知识产权的刑事风险显而易见。除此之外,像盗窃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和非法发行证券罪等亦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带来刑事风险,同样应引起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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