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刑事律师

策法上海宝山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宝山区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私运犯罪行为的主从犯如何认定?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来回答

时间:2023-02-16 09:12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海上犯罪

  关于普通海员而言,只需要听从上级的命令,对于货物的单证是否真实有效,到港后办理何种关单凭证等不在其岗位的职责和认知范围之内,其对此不知情也情有可原,据此可做无罪或罪轻不诉的辩护。上海律师咨询就来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私运犯罪行为的主从犯如何认定?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来回答

  一、私运犯罪行为的主从犯认定

  1、货主

  在绕关私运犯法中,平日情况下货主均系明知其货色未经海关出入境,且属于犯意的提出者,实践中平日作为造意犯,以正犯论处;假如货主不但客观上拥有追求私运渠道的意图,客观上还亲自策划、组织了走私活动,则还可以构成组织犯,做从犯辩护的空间较小。

  2、私运组织者及走私集团

  私运组织者及私运集团中的重要份子,在性质上属于构造犯应无疑义,依法应该对其介入构造、谋划的私运举止负担全数义务。

  然则需求注重的是,以后私运举止的集团化趋向,同一个私运集团控制下一个完整的走私链条,一般都被分割成相互独立的多个环节,并安排了不同的人员负责每个环节的走私活动,而被真正意义上的走私集团幕后首脑不会直接露面。

  因此,被海关、海警等部门缉拿的所谓走私老板,很可能仅仅是走私团伙中明面上的一个头目,在定罪量刑时,也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的犯罪事实,区分数量和违法事实。

私运犯罪行为的主从犯如何认定?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来回答

  3、运输环节负责人(承运人)

  详细到跨国(境)海上私运举止,运输环节的负责人普遍为地点船舶的船主、船东等实践操纵人。前文曾经阐发,普通情况下船主作为正犯论处,因其不论在职务、权柄方面,还是客观上的参与、知情程度方面,都较一般船员及其他辅助人员重要和深入,属于实行犯,将其作为运输环节的直接责任人,进而以主犯论处并无不当。

  但船主的定性也存在破例。假如船主仅仅负担驾驶员的角色,其余货色的装卸、交代,航路规划的制订,职员的招募等事情均由组织犯负责,则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所谓的船长,并不承担海事法律意义上对全船和航行负责的权利和义务,其性质和陆路运输中的汽车司机类似,属于一般的辅助人员,应当以从犯论处。

  4、一般海员、装卸工、望风、盯梢等人员。

  这些职员均属于赞助犯,以从犯论处,依法可从轻、加重处罚,不再赘述。

  值得注重的是,一般海员假如关于货色和航运不知情的,有可能不组成犯法,实践中也存在只对船主、大副等高等海员提起诉讼的案例。

  二、运输负责人定性的争议

  运输环节中的船主(或船舶实践操纵人)的定性,实践中并不是一律认定为主犯,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笔者经由过程“无讼案例”网站查阅了少量近似案例,经由过程分析,发现类似案例中有关主从犯的认定具有如下规律:

  1、普通情况下,接收私运老板雇请,驾驶船舶从境外私运货色出境,运输过程接受老板指令、指示的行为人,一般以从犯论处;

  2、在第1种情况下,假如行为人还间接构造、执行了运输环节的详细事宜,拥有自行构造海员、捏造证件等情况的,普通认定为私运犯法中运输环节的主犯,如果情节较轻的,判决书一般会表述为“但其只领取工资、不参与分赃,在走私共同犯罪中属于地位、作用较小的主犯”。

  如(2014)湛中法刑法三初字第30号“吴庆太私运国度组织进出口的货色罪一审判决书”,被告人吴某太、吴某多、叶某某(另案处置)前后受雇于“王老板”合资驾驶“兴发9328”铁壳船到某国1私运冻品进境,由吴某太负责船主,担任开船。

  吴某多负责轮机长,担任轮机事情,同时担任联络“王老板”、批示开船及联络装卸货等事宜,叶某某负责海员,担任帮忙船主开船、烧饭等。详细在运输过程当中,被告人吴某多根据走私老板的指令,指挥吴庆太驾驶船舶运输冻品从境外返回国内,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吴某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从犯。

  依据以上案例的阐发,笔者觉得,船主一职的主从犯定性,仍是要思量详细案情,依据其分歧的行动体现举行认定。

私运犯罪行为的主从犯如何认定?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来回答

  概言之,上海律师咨询认为,假如船长在承运过程当中具有完整的自主性,自行对船舶和航运事宜担任,且对运输行动属于走私有明确认识的,则普遍以主犯论处;而船长在承运过程中并不具备较大的自主性,整个运输环节的实际控制权由幕后的走私组织者掌控,船长只是根据其指令驾驶船舶、管理货物等,则一般认定为从犯。


私运犯罪行为的主从犯如何认定?上海专办刑事案件律师来回答 http://www.shanghailvshi.cn/baoshanqulvshi/baoshanxingshilvshi/5865.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