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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中如何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时间:2021-07-06 09:42 点击: 关键词:抚养权归属,长宁离婚纠纷律师,上海离婚抚养权律

  上海离婚抚养权律师讲述基本案情:

  上诉人:吴某,女。

  被上诉人:张某,男。

  吴某和张某于2006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2007年8月生一子张小某,跟随吴某和张某生活。

  2013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吴某起诉离婚,理由是婚后张某不顾双方夫妻感情,经常酗酒、多次打骂吴某并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对以上事实不予认可并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月,张某又起诉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是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张某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自2014年2月,强行将孩子带回老家由其父母照顾,并不准吴某看望孩子。

  审理结果:

  双方婚生子张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

离婚纠纷案中如何认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判决理由:

  本案经过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在双方分居期间,孩子跟随男方共同生活,所以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后来,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孩子由男方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女方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孩子也一直是由女方与母亲照顾的,男方强行将孩子带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答辩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男方与女方都是医务工作者,儿子张小某出生至今一直随男方及其父母生活,从学走路开始,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看,为了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顾和身心成长,应由男方抚养孩子。

  综合本案来看,法院极有可能在孩子从小由祖父母带大且现在孩子被男方抢走的情形下,根据生活习惯原则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因此在二审庭审期间,我们积极寻找各种证据,提供孩子的作业本、孩子的微博等证据,证实双方在第一次起诉离婚至第二次起诉期间分居,在分居期间名义上孩子是跟随男方共同生活,但实际上主要是由女方及其父母照顾孩子并陪伴孩子写作业等,晚上再由女方的母亲把孩子送回男方处。后来因为男方父母过来照顾孩子就不再让女方及其母亲去看望孩子,2014年2月底男方不顾孩子的学习成长,强行将孩子带回了老家,且男方不让女方看望孩子,改变了孩子的生活环境。另外,女方提交男方与其他异性的短信记录、照片等证实男方有家庭暴力、酗酒、婚外情等情形,不适合抚养孩子。

  经过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对女方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如下:双方婚生子张小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二审法院并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论述如下:本院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充分考虑孩子成长学习需要,此种需要不应仅是物质上的满足,还应包括感情上的陪伴和慰藉,祖父母虽能对孩子的抚育照料加以辅助,但始终不能替代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作用。

  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男方)在未与上诉人(女方)协商的情况下即将婚生子张小某送往老家,使其脱离了父母的关爱,远离其熟悉的成长学习环境,对于一个年幼的孩子来说,这样的改变对其健康情智的形成不利。且据被上诉人(男方)自己陈述,其工作性质是正常上白班,其完全有时间和能力对已接受义务教育的张小某进行辅导、照料,但被上诉人却未能承担起这一责任。

  因此,从有利于婚生子张小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其由上诉人吴某直接抚养,被上诉人张某支付抚养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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