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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离婚律师:丧偶再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呢?

时间:2022-12-16 15:08 点击: 关键词:长宁离婚律师,丧偶再婚,财产分配

  在夫妻一方过世后,另一方也有寻求配偶的权利,这样一来社会中就涌现了不少丧偶再婚的情形。而对于再婚的夫妻来讲,日后要是离婚的话,也会涉及财产分配的问题。那么长宁离婚律师今天就来谈谈丧偶再婚财产分配是怎样的呢?

  一、再婚财富分割之再婚个人财产分割:

  再婚小我私家财富,一般为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曾经获得的财富。再婚前夫妻一方的获得财富,不论是动产仍是不动产,是无形财富仍是有形财富,只需正当获得,就依法遭到法律保护。再婚个人财产可以分割吗?现实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有一些误解,认为只要是双方结婚了,即使是再婚,无论是谁的财产,都有财产分割的权利。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对于什么财产可以分,什么财产不能分,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在什么情况下不能分,人们并没有搞清楚。那么再婚个人财产是可以分割的财产吗?再婚个人财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起首,咱们晓得,小我私家财富是成亲前夫或妻一方曾经获得的财富,我国最新婚姻法划定,一方的婚前财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或妻一方财产的取得,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可以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约定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关于一方所有的财富,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富,也可称为法定的夫妻小我私家财产,在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的。

  二、再婚财富分割之再婚共同财产分割:

  再婚配合财富,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出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承继或赠与所得的财富(但遗言或赠与条约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余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产等。

  对再婚配合财富分割时,通常会按照男女对等的原则、赐顾帮衬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三、离婚共同财产有哪些

  1、离婚后财富关系中的“财富”不限于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

  “财富”不但仅是指离婚和谈中未作处置的财富,即使是在离婚协议中已做处理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2、离婚后财富关系中的“财富”不仅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获得的财富为夫妻共有。此处的财富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积极财产包括物、债权等,消极财产主要为债务

  四、保单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保险,作为一种储蓄性的家庭投资已成为许多人所接收。夫妻一方购置的以对方为被保险人且以本工资受益人的保险,在夫妻离异时,保单能否作为配合财产分割呢?

  保单拥有必定的现金代价,因此是一种财富。在夫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财富为夫妻配合财富,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付出的保险用度应属于夫妻配合财富。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好处,则再也不拥有投保人资历。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两边便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

  因此,长宁离婚律师认为较合理的做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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