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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长宁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长宁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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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儿童监护权的标准是什么?长宁婚姻律师告诉你

时间:2022-07-20 09:16 点击: 关键词:长宁婚姻律师,监护权

  夫妻在经历离婚诉讼时,除了财产分割的纠纷外,重点往往放在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上。法院关于离婚子女监护权的判决,不仅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育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确定儿童监护权的标准是什么?长宁婚姻律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整理。

确定儿童监护权的标准是什么?长宁婚姻律师告诉你

  《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项规定: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哺乳期,以母亲哺乳养育为原则。当事人对监护权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儿童的利益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在离婚的情况下,确定子女监护权归属的标准应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

  尽管哺乳期婴儿的实际生活因人而异,但由于“育儿意见”规定“两岁以下儿童一般与母亲同住”,在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儿童”通常被理解为两岁以下的婴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但母亲可以在下列情况之一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问题严重影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发展共同学习生活。

  2、母亲有条件,没有义务抚养孩子,而父亲要求孩子和他一起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真的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例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母亲工作的特殊性质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或母亲触犯法律,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等。

确定儿童监护权的标准是什么?长宁婚姻律师告诉你

  4、父母双方合作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心理健康发展成长无不利因素影响的。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存在问题,如果没有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无效,则由中国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发展因素研究作出判决。实践中我们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绝对优先考虑直接依赖

  如父母双方要求与子女同住,可优先考虑以下其中一种情况: 子女已绝育或丧失行为能力; 子女与子女同住时间较长,生活环境的改变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发展; 一方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没有其他子女; 另一方患有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适宜与子女同住的情况。

  2、相对优先选择直接进行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进行基本情况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发展共同学习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间共同提高生活工作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就是要求并且有能力能够帮助学生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中国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充分考虑。

  3、考虑子女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我们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企业能力,能够进行表达他们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教育抚养问题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对于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环境发生一些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三)同意轮流直接抚养孩子

  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进行直接抚养外,也可以通过考虑由父母需要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环境保护以及子女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关系双方合作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得到准许。

确定儿童监护权的标准是什么?长宁婚姻律师告诉你

  以上就是长宁婚姻律师整理的确定儿童监护权的标准,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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