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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律师事务所在线解答关于遗赠超过法定期限一案如何判决?

时间:2022-10-07 18:38 点击: 关键词:崇明区律师事务所,遗赠超过法定期限一审判决

  被告秦穆丁辩称,原告三人此次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此外,根据2012年9月8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秦王双方签订的秦继承分割协议无效。 该房产的分割无效,应当再分配,实际情况是王某已按照协议从秦某处获得60万元的遗产,王某与本案涉及的房产无关,无权处分该房产。 王某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遗赠,表明原告秦某、秦某仅于2013年2月28日接受遗赠,且遗赠超过法定期限,视为弃权。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接下来就由崇明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遗赠超过法定期限一案如何判决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法院认为,XX市淮阴区***房财产为王、秦夫妻共同财产,秦死后其继承人将继承一半财产。 此时王某持有2/3的股份,秦嘉、秦丁各持有1/6的股份。 至于原告秦丙、秦乙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接受遗赠意向声明,《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接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或者放弃遗赠。 如无到期迹象,视为放弃遗赠。 "法院认为,遗赠是受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行为,在受遗赠人死亡前不产生法定遗赠效果,因此,为了尊重受遗赠人处分其法定财产的意愿和受遗赠人的权利, 只有在受遗赠人死亡和受遗赠人对事实的了解之后,两个月才是受遗赠人权利实现的开始,

  2、因此所谓“了解遗产”应当包含两个法律要素:一是了解遗产的内容,二是了解受遗赠人死亡的事实。 本案王先生于2013年2月17日去世,受遗赠人秦先生和秦先生于2013年2月26日表达了接受遗赠的意向,未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 王某的财产份额归原告秦B、秦C所有,因此,王某去世后,原告秦B、秦C享有财产的2/3,秦A、秦D分别享有财产的1/6。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的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力。 本案房产位于XX,被告秦某长期占用使用,原告秦A、秦B、秦C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居住在聊城。 本院认为,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被告秦,被告秦以折扣价向第三原告支付相应的房屋赔偿金更为合适。 根据法院的记载,原告秦毅、秦三世的房屋补偿金为68万元,原告秦嘉的房屋补偿金为17万元。 由于原告秦A同意向被告秦D支付10万元,在扣除后,被告秦D应向原告秦A支付7万元的房屋赔偿金。关于秦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利息10万元的主张,由于本案涉及的财产一直被秦被告占有和使用,法院认为秦被告的利息主张是没有根据的。 法院不会支持的。关于评估费问题,原告声称14500元评估费由被告秦定承担六分之一,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XX市淮阴区****室、地下室21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知县字267317号)的物业属于被告秦。被告秦某丁于本判决已经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支付作为原告秦某甲房屋土地补偿款7万元。被告秦某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某乙、秦某c支付房屋补偿款68万元。被告秦某丁于本判决已经生效实施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支付作为原告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评估费2417元。案件受理费13412元,原告秦A、秦B、秦C分别承担9862元,被告秦D分别承担3550元。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人数向 XX 省 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复印件。以上就是崇明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遗赠超过法定期限一案如何判决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崇明区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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