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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崇明区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6月,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资深律师坐镇,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根据案件专业特点指派对应部门承办,在跨专业领域的案件中多部门合作办理,有效提升办理疑难案件的综合能力;熟悉上海各法院诉讼程序,善于从众多实际判例中总结主审法官的判案思路。20多年来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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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继承法中的抚养关系?来看看崇明律师的解读

时间:2022-09-30 09:06 点击: 关键词:崇明律师,继承法中的抚养关系

  依据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第32条的划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划定能够分给适量遗产的人,在其依法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遭到侵占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接下来就由崇明律师您讲解如何理解继承法中的抚养关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继承人之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抚养的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种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二者必须同时具有,只具有此中之一是不符合划定的。是不是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是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情况为准的。如果虽曾经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但在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已经具有劳动能力或有了生活来源,就不能再适用此规定。依托被继承人抚养。这种可分得遗产的人不但要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并且还要依托被继承人抚养。是不是由被继承人抚养,须以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为准。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已不再扶养,那么即使是曾经扶养过也是不符合规定的。扶养的成立,不论时间长短,都可以适用本规定。

  2、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抚养责任的人。这种人一般为被继承人的共事、伴侣,对被继承人自身没有抚养责任,但由于某种缘故缘由,负有法定抚养责任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未尽到全数义务或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而这类人却对被继承人提供了较多照顾。继承法设置该条款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对无抚养义务人的积极评价,鼓励邻里相助的行为。在检察是不是尽了较多抚养责任时,不克不及简略地用经济代价的尺度来衡量,生活上的照料,尤其是对老人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应认定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据此可分得适当遗产。

  3、在法定承继中,除了那些享有正当继承权的人介入承继外,继承法还赋予一些吻合必定前提但没有继承权的人获得必定遗产的权力。这类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以下职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对继承人之外的依托被继承人抚养的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扶养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扶养一般指平辈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爱,广义的扶养包含长辈对晚辈的抚养、平辈之间的扶养和晚辈对长辈的赡养等一个或多个含义。继承法立法时,“扶养”采纳的是广义含义,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可能包含抚养、扶养(狭义)、赡养等一个或多个含义,对此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无争议。

  《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四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之规定,根据继承发生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身份关系(晚辈、长辈或同辈)不同,“扶养”应当理解为“抚养”、“扶养”或者“赡养”等含义,如果被继承人是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应当理解为“抚养”义务,如果被继承人是父母,作为继承人的子女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应当理解为“赡养”义务。以上就是崇明律师您讲解如何理解继承法中的抚养关系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崇明律师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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