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人被狗绳绊倒摔死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养狗伤人事件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狗咬人和狗撞人,诉讼不少,但今天的案件是因为狗太可怕了。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经过邻居家门口时,被邻居家的藏獒吓倒,出了车祸。最后,她因严重受伤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承担赔偿责任。邻居说:我的狗不咬人,因为她胆小,难怪别人。奉贤南桥律师所解答要不要承担这个责任?
狗没咬人,却吓坏了人。
2015年8月22日下午16时许,周女士骑着一辆电动汽车去菜园摘蔬菜。当她经过同一个村庄的丁家门口时,她遇到了丁和他的藏獒,走在不远处。
因为藏獒看起来真的又高又凶,周女士看到了顿生的恐惧,于是她向丁要求她能照顾狗,或者把狗带回家。
但丁拒绝了周女士的要求,自信地回答:你只是自己向前开,我的狗不会咬人。无助的周女士不得不勇敢地继续骑马。当她正要经过藏獒时,藏獒突然转向周女士。
周女士看到藏獒离自己越来越近,越来越害怕,在恐慌中试图避免前进,但太紧张导致身体失去平衡,开着电动汽车撞墙,整个人从车上摔下来受伤,送医院治疗后,诊断为颈髓损伤、高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伤害为一级残疾。事后,周女士因赔偿问题与丁某协商失败,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周女士的事故与藏獒的危险性有因果关系。
藏獒属于大而凶猛的犬类,一般来说,关在笼子里会让人心生畏惧,更不用说放养了。
在这种情况下,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局限于扑、抓、咬或吠、牙齿等恐吓形式,而是藏獒本身的危险,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况,足以令人生畏,使周女士在驾驶失误后从车上摔下来,因此,被告丁允许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地游荡,这与原告周女士受伤有因果关系。
然而,在事故发生之前,周女士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但她不得不骑自行车从藏獒旁边经过,自行车本身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她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
诸暨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丁某需要赔偿原告周女士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请牵好你的狗绳!
《民法典》第一百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对动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可以证明损害是由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在公共场所遇到狗没有狗链,没有被饲养员或经理领导,突然冲出行人或车辆造成伤亡事故。在审判实践中,动物饲养员或经理也应对这种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奉贤南桥律师所在此提醒,如果你知道动物的危害,或者你已经看到了警告标志,偷窃、戏弄和殴打动物,即使你受伤了,你也应该对你的冒险行为负责。
最后,奉贤南桥律师所提醒:无论是意外还是故意,请保管好宠物,减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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