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被征收的土地越来越多,与此同时,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职务犯罪案件也呈上升态势,引发农民集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虹口区律师事务所来为您介绍一下。
2011年以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案5件8人。为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通过查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走访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作案特点和发案原因进行了分析归纳,并就如何防范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挪用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职务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1、艾某坤挪用公款案。艾某坤,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益阳市龙光桥镇龙光桥村工作人员,因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3月至2010年6月,艾某坤利用从事S308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之便,先后四次共挪用620万元征地补偿款给其朋友蔡某某、徐某某缴纳工程保证金及做工程项目费用支出,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2012年6月至12月,曹某强利用负责绕城高速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之便,单独挪用征地补偿款2618735元,另分别伙同曹某阳、谢某泉挪用征地补偿款40万元、25万元,用于其玻璃钢厂的生产经营,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3、叶某清挪用公款案。叶某清,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龙泉村村支书、主任兼出纳。2010年9月至2011年3月,叶某清在担任赫山区泉交河镇龙泉村村支书兼出纳期间,采取收取征地补偿款不交账的手段将征地补偿款存入个人账户,用于其营利性和个人开支,共计金额43万元,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4、杨某安、徐某钦挪用公款案。杨某安,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白马坝村支部书记。
徐某钦,男,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白马坝村会计。
2010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杨某安、徐某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挪用征地补偿款205877、5元给杨某安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后杨某安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徐某钦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刘某贵挪用公款案。刘某贵,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鱼形山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刘某贵利用担任鱼形山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私设鱼形山村银行账户,并多次擅自决定将征地补偿款汇入其私设的村镇银行账户,然后挪用1350万元征地补偿款进行营利活动。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职务犯罪案件作案特点
(一)作案手段大同小异。从依法查处的五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基本上都是将下拨的征地补偿款汇入其私设的村委银行账户或其个人银行账户,以规避村账代理中心对下拨征地补偿款的监管,然后由自己使用、支配。如杨某安、徐某钦挪用公款一案,杨某安、徐某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征地拆迁款汇入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挪用。
(二)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从依法查处的五件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如刘某贵挪用的公款数额多达1350万元。
虹口区律师事务所认为,职务犯罪案件作案严重影响农村稳定。村干部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职务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如曹某强挪用公款一案,由于曹某强挪用的征地补偿款不能及时归还,使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不能按时到位,导致益阳绕城高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迟迟不能交付,被征地农民到工地阻工,阻碍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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