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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来讲讲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时间:2023-04-25 09:5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混同用工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一些企业之间常常存在着股权关系或经济利益的联系。这时,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交叉雇佣员工的方式,实现资源共享或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这种做法也可能涉及到混同用工的问题,导致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混淆,从而影响员工的权益。本文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将围绕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进行探讨和分析。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来讲讲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一、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表现形式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交叉雇佣员工,使得员工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确认自己的用工单位。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两个或以上的企业共同雇佣同一名员工,员工同时为这些企业工作,但员工本人无法确认自己的用工单位;

  企业A与企业B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A企业与B企业之间轮换工作,但员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等都是相同的;

  企业A与企业B通过一些中介机构,雇佣同一名员工,员工在A企业和B企业之间轮换工作,但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等都是相同的。二、劳动关系的确认

  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员工的劳动关系往往会产生混淆,无法确认自己的用工单位,从而影响员工的权益。因此,确认劳动关系的方法是非常关键的。

  实际工作场所确认法实际工作场所确认法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工作的场所,来确认其用工单位的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事项”。因此,根据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地点来确认用工单位,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地点,是确定用人单位的重要标志”,同时规定“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作地点不一致的,应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确定用人单位”。因此,如果员工实际工作的场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不一致,就应该根据员工实际工作的场所来确认其用工单位。

  实际用工单位确认法实际用工单位确认法是指根据员工实际工作的内容、工资待遇等因素,来确认其用工单位的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违约责任等事项”。因此,根据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因素,来确认用工单位,也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式。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来讲讲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规定“对于有多个用人单位的情形,可以参照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实际派遣工作的用人单位等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因此,如果员工实际工作的内容、工资待遇等因素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工单位不一致,就应该根据员工实际工作的内容、工资待遇等因素来确认其用工单位。

  三、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存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将可能导致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产生混淆,从而影响员工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对员工享有的权益和待遇进行保障,如果企业未能履行保障责任,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用人单位的责任,向员工支付合理的工资待遇,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员工的知情权。企业应当向员工明确告知其所属的用工单位,并告知其与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员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如果企业未能履行以上责任,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被侵害的员工可以向企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法律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加工设备的企业,其下设有多个子公司,其中包括乙公司、丙公司等。甲公司的员工小张被分配到乙公司工作,其劳动合同中约定其用工单位为乙公司。然而,小张实际工作的场所却是丙公司的工厂,由丙公司管理。后来,小张与乙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要求乙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权益。乙公司认为小张的用工单位为丙公司,因此不承认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在此案中,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场所来确认其用工单位是比较合理的。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向小张支付劳动报酬等权益。

  案例二甲公司是一家大型企业,其下设有多个子公司,包括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小王是甲公司的员工,被分配到乙公司工作。然而,在小王工作期间,乙公司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小王只好向甲公司提出了劳动争议。甲公司表示,小王是乙公司的员工,因此拒绝承认其提出的劳动争议。

  在此案中,法院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实际派遣工作的用人单位等标准,最终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来讲讲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五、结论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提醒大家,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场所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因素,来确认其用工单位,同时要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知情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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