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一般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集体合同持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也在增加。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核心,一个是由于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赔偿,另一个是工伤或工作中的人身伤害。因此,上海虹口劳动争议律师就两个核心问题解答。
一、劳动关系中的赔偿类型
1.双倍工资赔偿。
有四种情况下,工人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
(1)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
(2)试用期后单位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就业,不续签劳动合同。
(4)劳动者提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一般发生在劳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并非所有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都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以下是获得经济补偿的常见情况:
(1)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提出离职的。
(2)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劳动条件的,员工提出离职。
(3)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员工提出离职。
(4)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员工提出离职。
(5)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合法,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员工提出离职。
(6)用人单位经济裁员;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终止劳动合同的。
(8)工人生病或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0)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决定不续签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决定提前解散的。
3.对工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1)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缺乏必要条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3)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用人单位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担保.押金.培训费,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用人单位不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劳动者造成损害。
4.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扣除。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拖欠或者扣除工资总额的25%。
(1)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2)支付工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未安排带薪年假或加班工资的。
5.非法解除赔偿金。
(1)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
(2)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受伤。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加班费。
工人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由于生产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自身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
(1)安排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工资不低于工资的150%。
(2)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
目前,国家规定的员工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员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按此转换。
二、工伤。
认定为工伤的法认定为工伤: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造成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结束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此外,还有三种情况被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内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
(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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