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合同还有效吗?员工能否向公司索赔?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双倍工资差额?和虹口法律顾问一起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基本案情
杜于2018年3月5日加入一家公司。加入公司后,公司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杜签字,杜签字后交给公司,但公司未加盖公章。杜离职后,以公司未盖章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是指因用人单位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初衷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赋予其法律义务,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本案中,公司已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杜某,杜某签字确认并交给公司,双方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公司已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因此,杜某以公司未签字为由,否认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基于此,不应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法院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律师说法
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是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确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劳动者可以谋取超过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因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应当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书面协议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已经签订的,用人单位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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