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枪击是在错误地相信尸体是活着的人的情况下进行的,一般公众会认为尸体是活着的人,因此有死亡的危险,那么就会确定犯罪未遂; 如果作恶者把它误认为是活人,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被认为是一具尸体,那是无罪的。虹口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这一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标准不明确。当一般人可以承认的事实的内容与行为人特别承认的事实的内容不一致时,不清楚“一般人的判断”的依据是什么。难以定义。具体危险理论似乎得出了与抽象危险理论相同的结论,即判断材料是行为人特别知道的事实,容易导致行为人是否知道危险的决定。
特定风险原则认为,风险的存在是根据行为发生时普通人的判断确定的,而不考虑随后确定的情况。这是不科学的,在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个认定制度,这表明我们应该考虑事后判决。具体危险理论是基于行为发生时的一般危险意识,即一般人只要认为危险存在就判断危险的存在。
这与刑法保护法律利益的目的背道而驰,无理地扩大了刑罚的范围;在自身客观风险尚未意识到一般社会观点的情况下,无理地缩小了刑罚的范围。客观危险原则客观危险原则又称绝对不可能原则,相对而言,它是从侵害法益的风险中寻求犯罪未遂的可罚性依据。
它抛开具体情况,抽象地、概括地、事后地判断可罚性的依据。行为人想要达到的侵权结果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实现(绝对不可能实现),既不危险,也不可能实施;虽然行为本身有实现侵权结果的可能性,但是,当侵权结果(相对不可能实现)在特定情况下不发生时,犯罪未遂成立。
它主张根据行为发生时存在的一切客观情况进行事后判断,肯定绝对不能,相对不能。例如,如果该行为错误地将糖当作砷供他人食用,则绝对不可能,因为在开始时不可能导致死亡,如果药剂不允许他人服用足够的毒药,则在没有死亡结果的情况下相对不可能。
当然,当剂量很小,根本不威胁人类生命时,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同样,当演员认为另一个人在卧室里并向他或她开枪时,如果另一个人根本不在家,他或她就不能向他或她开枪,这是相对不可能。客观危险理论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缺陷,即“绝对不可能”与“相对不可能”的区别不明确,差异是相对的。
一般来说,对于一个具体事实,在将事实类型化和抽象到不同程度之后,结论往往是不同的,当一个人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时候,完全有可能其他人将其解释为相对不可能的。同时,如果严格遵循客观危险理论的判断方法,即根据行为发生时一切客观具体情况,考虑事后确定的事实。
按照科学的因果规律进行事后判断, 最终的结果是,所有不使结果发生的情况都变得绝对不可能,也不可能发生,因为在事后做出科学判断时,一切都是不可避免的。没有应急的余地。此外,客观风险理论还有另一个问题,即当看似危险和紧急行为被判定成立而不能实施时,只能认为该行为不违法,即该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显然不合理。
最后,正如一些批评家所说,客观危险理论把物理自然意义上“可能性”等同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危险,在犯罪论上采取了“危险性”与“因果性”一元论的构造,混淆了规范进行判断与事实可以判断。
印象主义理论研究这一发展理论是由德国经济学者提出来的,目前是德国刑法学理论的通说。这一思想学说我们认为未遂犯的处罚学生根据是“被作为从行为中产生的对社会有深刻分析影响来理解的敌对国家法律问题意识”,而如果对有计划的、并开始工作实施的严重违法犯罪不加以处罚,将会动摇公众对法秩序有效性的信赖。
虹口区律师事务所认为,只有行为人必须根据犯意所实施的行为方式不会动摇人们对法秩序造成不可破坏性的信赖时,才存在着一定不能犯。而如果企业根据市场行为调查对象的性质或行为主要手段,行为“根本”不可能既遂,行为人因为一些重大的认识到了错误而忽视这一点的,则不存在风险最小最大限度的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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