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迁出、合并村庄是否属于拆迁范畴?这些类型的工程和拆除有什么区别?赔偿金额和方式有区别吗?今天,上海法律咨询网就带大家来看看这几个重要名词有什么异同。
城中村改造
定义: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是一个居住区,也被称为“城中村”,因为所有或大部分的农田被征用,农民仍然生活在原来的村庄。城中村土地的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或部分国有土地)。
补偿标准:
城中村虽然位于城市规划区内,但其土地的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那么对于城市中的村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按集体土地还是按国有土地来确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可以参考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结合《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城中村拆迁时,拆迁户可以通过选择的补偿教育方式主要包括中国货币资金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棚户区改造
定义:
关于棚户区的概念,法律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税收政策的通知》。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结构简单、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长、功能不全、基础设施差的区域。
从定义上看,棚户区的特点是位于城市中心,但房屋简单、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
补偿标准:
由于棚户区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棚户区既有集体土地,也有国有土地。
1、棚户区改造中国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技术标准:
·货币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迁出的房屋进行下列补偿:
(1)被征收屋宇代价的补偿;
(2)因征收屋宇造成的搬迁、且自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屋宇造成的停产歇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补助和奖励管理办法,对拆迁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中国房地产的市场经济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自己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产品价格风险评估研究机构可以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没有办法评估方法确定。
·产权置换:
法律规定的标准是相互对应的。 即,去除平方米以补偿平方米。 棚户区改造首先要考虑的是搬回原处。
2、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1)选择进行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以及房屋结构重建成本价。
(2)纯货币补偿,以住房改造成本加上宅基地地价为基础。
(3)更换产权,同一地段最小面积为1:1。
腾退
定义:
一般是指被驱逐人(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所在乡镇领导下,签订《驱逐安置补偿协议》后,收回被驱逐人所有的房屋和土地的行为。
补偿标准:
腾退所依据的法律制度规范发展可谓五花八门,包括《村民管理委员会组织法》《文物保护法》和各种社会环境资源保护类法规等。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并没有我们赋予村民工作会议可以决定宅基地和房屋腾退的权限,因此,与具有中国行政强制性的征收拆迁相比,腾退其实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而是由具有教育平等主体地位的村委会与村民经协商方式进行搬迁的过程。这类研究项目建设实施结合起来“自由度”较高,往往需要引入一些村民自治、帮拆等特征,且补偿数额总体水平偏低。
在实践中,大部分撤退和迁出工程都是由村委会组织实施的。从本质上讲,拆迁更像是一个拆迁协议,补偿标准是双方商定后确定的。因此,如果村民不能与村民委员会谈判达到满意的赔偿标准,他们可以选择不拆迁,村民委员会无权进行非法强制拆迁。
合村并居
定义:
村落合并,又称“村落合并点”,有的地方称村落合并镇或村落合并城。简单地说,就是“农民上楼”,拆掉农村的老房子,让农民住在城里那样的小区里。
补偿标准:
村共居的补偿可以参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农民来说,住在同一个村子里很贵,要全额补偿,充分保障农民权益。
1、搬迁住宅用地。重新规划的宅基地,除了补偿住房重建的费用。但是,目前山东省正在实施的村庄合并项目可能不会采用这种方法,因为合并的目的是让农民“上楼”,收回农田。
2、货币进行补偿。宅基地的地价+房屋的重建企业成本价,再补偿作为装饰设计装修、搬迁等费用。
3、换房子。按大小至少1:1的比例放置,可以高于1:1,如果1:1的标准没有达到,是不合理的。
以上就是上海法律咨询网整理的关于拆迁方面的一些常用名词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法律咨询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