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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对拆迁户有什么影响?上海动迁律师剖析

时间:2022-12-02 16:28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动迁律师,拆迁户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也许有些人会问会问:行政部门出庭回应司法解释的介绍,会对拆迁户产生什么影响?上海动迁律师将通过本篇文章进行分析解读。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对拆迁户有什么影响?上海动迁律师剖析

  (一)解决了征地进行拆迁风险补偿制度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问题

  长期以来,在因征地、拆迁和征地补偿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不见官”已成为许多当事人“熟悉”的现象。

  通常这些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亲自出庭,要么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出庭,要么只委托拆迁律师出庭。导致庭审中经常出现“被告方要么不了解具体情况,要么需要回去请示汇报”的情况,不利于案件推进和矛盾化解。

  行政管理机关工作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对被诉行政权力机关部门负责人履行出庭义务的细节作出了一个明确方式解释,提出了学生明确发展要求,彰显了法律不断进步,解决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被告不出庭”的问题。

  比如,如果拆迁户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程序违法,征收方某区人民对于政府未采取科学合理的送达方式可以进行信息告知,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行政管理机关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规定,某区区长作为一个被告的行政权力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拆迁户的起诉制度进行设计答辩。

  (二)明确“行政部门由谁负责”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对拆迁户有什么影响?上海动迁律师剖析

  2019年6月15日上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大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湖州市市长钱三雄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是浙江省首例地级市市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原告代理人吴国强表示,该行政诉讼属于拆迁纠纷。原告认为湖州市政府作出的某行政行为违法,遂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予以撤销。吴律师认为,一把手应诉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这个审判比较特殊。钱市长说,“一把手应诉”才是真正的“民告官”。

  其实,行政法律诉讼案件由地级市市长出庭应诉,即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出台了《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加强社会法治中国政府经济建设的意见》,明确发展要求“对重大行政管理诉讼案件,行政权力机关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也规定:被诉行政监督机关单位负责人我们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根据委托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工作研究人员可以出庭。

  然而社会实践中,一度发展出现企业一把手出庭率较低的现象。

  针对许多拆迁户遇到的情况,“负责人不出庭应诉,或委托一般工作人员出庭,或只委托代理拆迁律师出庭”,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包括行政部门负责人、副级负责人、执行行政政行为的副级负责人和其他执行行政行为的负责人。

  也就是说,我们拆迁户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

  (三)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站在被告席上“出庭发言”

  征地拆迁补偿案件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如果行政机关不当庭发声,不应诉,审判效果必然打折扣,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司法解释规定如下:

  第一,出庭的人应当是负责并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或相应的工作人员。

  例如,在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中,为了实质性地解决纠纷,法院负责人应当有权表明自己的立场,对诉讼涉及的事项拥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对被诉行政行为有全面、专业的把握。

  第二,在庭审活动过程中,行政管理机关工作负责人要积极进行发言,参与企业涉案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第三,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或者企业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提高工作研究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应当就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系统进行合理解释说明等。

  对于行政部门来说,负责人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对行政机关出庭的司法解释,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出庭准备,有助于妥善解决拆迁户与征用方之间的纠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对拆迁户有什么影响?上海动迁律师剖析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司法解释可以进一步实现官民面对面处理纠纷,进一步促进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对拆迁户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将产生积极影响。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上海动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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