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由审讯,权力责任已明确,权利人等于请求执行人,义务人则是被执行人。在案件审讯过程中,可以追加和变更当事人吗?具体都有哪几种情况呢?虹口律师排名网对此进行了整理:
在民事施行过程中,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请求施行人和被执行人则可能不是法令文书中所肯定的当事人,对于追加和变更当事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依此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
一、请求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力承受人请求变换、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情形共有九种:
(一)追加、变换请求执行人涉及公民的三种情况:
1、请求施行工资国民的,殒命或被宣布殒命(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北京市高等人民法院在王井等民事执行裁定书[(2018)京执监81号]中觉得:“请求执行人张淑英在施行过程当中殒命,丰台法院所作(2016)京0106民初23465号民事讯断,确认被继承人张淑英遗留的债务六十七万零一百七十七元四角五分由被告王井与原告王桂琴配合承继,二人各享有三十三万五千零八十八元。王井作为张淑英的债务继承人,向海淀法院请求变换其为本案的请求执行人,在承继范围内享有权力,吻合相干法令规定,海淀法院裁定变更王井为(2005)海执字第677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无不当。”
2、请求施行工资公民的,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
《中华国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划定:“自然人下降不明满二年的,利弊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布该自然工资失落人。” 第四十二条划定:“失落人的财富由其配头、成年子女、怙恃或许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3、国民仳离时,见效法令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
应当解释的是,这里不仅是指变换或追加请求执行人的情况,不克不及根据这一划定变换或追加被执行人。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追加、变换请求执行人触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六种情况:
1、作为请求执行人的法人或构造终止(依法经受见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
2、作为请求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余构造因分开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3、作为请求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余构造分立(依分立和谈商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三种情况均是作为请求执行人的法人或构造不复独自存在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追加、变更申请执行人。
4、作为请求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余构造清理或破产时(见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在李晋源、李卉生意条约胶葛施行检察类施行裁定书[(2018)粤1802执异172号]中觉得:“通利康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无限义务公司,该公司已依法核准刊出挂号,公司股东李晋源、李卉已依法对公司进行了清理,了债公司债权后的残剩财富由股东李晋源、李卉接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李晋源、李卉申请变更其为(2012)清城法执字第1660号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5、作为请求执行人的构造法人被撤销(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题目的划定》第八条划定:“作为请求执行人的构造法人被撤销,连续执行其本能机能的主体请求变换、追加其为请求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行其职能的主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请求执行人将法令文书肯定的债务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务(该第三人)。
二、被执行人涌现以下情况时,请求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共种19种情形:
1、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民殒命或被宣布殒命(该国民的遗言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国民殒命或宣布殒命获得遗产的主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赠人放弃受赠,无遗嘱执行人的,可直接执行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多少题目的说明》第四百七十五条划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民殒命,其遗产继承人没有废弃承继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变换被执行人,由该承继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债权。继承人废弃承继的,人民法院能够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继承人是不能放弃继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2、作为被执行人的国民被宣布失落(该国民的财产代管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余构造因分开而终止(分开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余构造分立(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余构造,对生效法令文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以上两种情况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不复存在的情况,无论其分开或分立,均以分开或分立后的新设法人作为被执行人,连续执行本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
5、作为被执行人的小我私家独资企业不克不及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投资人)。
小我私家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间接施行该小我私家独资企业的财富。个别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能够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但不得变更企业为被执行人。
6、作为被执行人的合资企业,不克不及了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普通合伙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无限合资企业,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合伙人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作为被执行人的无限合资企业,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权,请求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克不及了债见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题目的划定》第十五条划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克不及了债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权,请求执行人请求变换、追加该法工资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9、小我私家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之外的其余构造作为被执行人,不克不及了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权(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题目的划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权,请求执行人请求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题目的划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权,其股东未依法执行出资责任即转让股权(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题目的划定》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权,其股东未依法执行出资责任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无限义务公司,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该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题目的划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无限义务公司,财富不足以了债见效法令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理即办理刊出挂号,致使公司无奈举行清算(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题目的划定》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理即办理刊出挂号,致使公司无奈举行清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余构造,被刊出或出现被撤销业务执照、被责令封闭、停业等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收其财富,以致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债务(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余构造,未经依法清理即办理刊出挂号,在挂号构造办理刊出登记时,第三人书面许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债务(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7、第三人向法院书面许诺被迫代被执行人执行见效法令文书肯定的债权(该第三人,在许诺的范围内负担义务)。以上两种情形有所不同,第十六种情形讲的是企业被注销,而第十七种情形讲的是债务加入的问题。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余构造,财富依行政敕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以致该被执行人财富不足以了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第三人)。
19、施行当事人的姓名或称号产生变更(变更后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施行中变换、追加当事人多少题目的划定》第二十七条;“施行当事人的姓名或称号产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和变更当事人的情况就总结到这里了,如果您也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虹口律师排名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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