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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继承的纠纷判例典型案例!来看看嘉定区律师事务所的分析

时间:2022-10-05 12:07 点击: 关键词:嘉定区律师事务所,法定继承的纠纷判例

  原告张某1、郝某1、郝某2诉被告郝某6、郝某4、郝某3、郝某5法定要求继承法律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依法可以适用一个普通用户程序,公开开庭时间进行了关于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工作委托其他诉讼作为代理人涂海涛(兼原告郝某1、郝某2之委托企业诉讼保险代理人)、被告郝某3、郝某5及其存在委托公司诉讼代理人李燕、宋奎(兼被告郝某4之委托相关诉讼代理人)、被告郝某6的委托行政诉讼代理人郝某5到庭参加了一些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接下来就由嘉定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法定继承的纠纷判例典型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法定继承的纠纷判例典型案例!来看看嘉定区律师事务所的分析

  一、相关案例

  1、张某1、郝某2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北京市西城区较场口街1号房屋五分之一由原告继承;判决北京市西城区较场口街2号房屋五分之一由原告继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马某与前夫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郝某7、郝某6。马某的前夫死后,马某与郝某结婚8年。结婚时,郝某7和郝某6都未成年。马某与郝某8结婚,育有3个子女,分别为郝某3、郝某4、郝某5。郝某7和张某1是夫妻关系。两人都是第一次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分别是郝某1和郝某2。郝某8死于1990年9月29日,马某死于2007年7月27日,郝某7死于2015年9月4日。西城区较场口街1号房屋、西城区较场口街2号房屋属于马的遗产,继承人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未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郝某生前有疾病,患病前对马某尽了赡养义务。2002年后,他虽然不再和马某联系,但那是因为三被告人说不再需要我们了。现原告请求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两套房屋各五分之一的份额。继承郝某7的份额由三原告私下协商,本案不要求一并处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郝某7未尽赡养义务,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多次继承。

  2、郝某3辩称,被继承人进行家庭以及亲属之间关系、死亡教育情况是否属实。原告将母亲马某名下的房产企业全部可以作为文化遗产发展要求我们继承与事实信息不符,且缺乏完善法律理论依据。

  3、马先生买回来的时候买不到房子,被告郝五买下了房子,准备搬迁。 最后,郝老师一年到头都和母亲住在一起,特别是在母亲生病的时候,比其他继承人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和艰辛。 三名被告负责母亲患病期间的生活费、保姆费和医疗费用。 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郝五应当有更多的内容。 郝3和我也做了很多责任来支持我的母亲,所以我也要求更多的遗产,我同意把我的遗产份额给郝5。

  二、法院对此案例的证明

  1、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现场安置协议及购房款收据。证明郝某5为拆迁时的被安置人,购房款55万元,其中郝某5出资22万元。按照出资比例,郝某5应享有涉案两套房屋的五分之二。原告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的目的。其认为,拆迁协议中被拆迁人是马某,签字是马某,故回迁房应为马某个人财产,与郝某无关。马有退休金,足够买房子了。收据都显示他收到了马的钱。马某委托郝某5支付该款项,主体仍为马某。本庭确认证据的真实性。

  2、西民初字第7265号民事法律判决书、(2009)一中民终字第15064号民事案件判决书以及两份。2009年郝某7、郝某1、郝某1、张某3向本院进行起诉郝某5、孙某、郝某9、郝某4、郝某3房屋建筑拆迁工作安置方式补偿技术合同管理纠纷,本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西民初字第××号民事行政判决书,驳回郝某7、郝某1、郝某1、张某3的诉讼服务请求,该判决书经审理需要查明部分载:“拆迁后,马某因病在被告郝某5、郝某4、郝某3家轮流作为居住,后于2007年7月去世。”郝某7、郝某1、郝某1、张某3向北京市经济第二部分中级以上人民对于法院提出上诉,后被驳回申请上诉、维持原判。三被告可以据此研究证明郝某5对马某尽到一个主要包括赡养责任义务。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得到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通过该案是依据企业拆迁人员安置成本补偿标准合同规定提起环境诉讼。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方面予以分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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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居委会可以证明,由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开具给中国传统戏曲艺术学院,显示郝某5与母亲马某于2001年至2007年1月共同发展居住于里仁街××号,用于郝某5办理社会生活学习困难学生补助事宜。三被告证明马某生前与郝某5共同提高居住,郝某5尽到一个主要包括赡养义务。原告对此不认可,认为该证据系写给我们中国特色戏曲文化学院,为了能够领取自己生活更加困难补助所用,无法得到证明郝某5尽到管理主要赡养义务。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4.马某的药品及日用品销售收据、交通票据、自来水缴费收据、电话费、煤气费收据,以及支持马某的部分费用明细。证明三被告对马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原告认可生活费和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他认为,即使马生前有病,但他有退休金,足以支付医疗费。不认可统计明细,认为是被告自己做的统计表。我院确认生活、药品的票据真实性,不确认支出明细真实性。

  5、马某医疗费进行票据、住院患者病历及统计表。证明马某看病问题均由郝某4、郝某3、郝某5负责。原告对住院管理票据的真实性得到认可,根据企业票据数据显示部分医疗费是马某自己需要支付的,马某就诊的费用研究甚少,与被告可以汇总的几十万元的医疗费不符。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医疗费票据、住院电子病历的真实性方面予以分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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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方面的陈述以及我院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和确认,我们得出结论: 1998年,MA 被诊断为脑梗死和帕金森病,晚年因脑梗死、帕金森病等严重疾病长期卧床。郝去世后,马和郝在西城区外,直到2001年他们的房子被拆除。从2001年到2003年,毛某和郝5一起住在郝5单位的分户房里,由郝5照顾。2004年以后,为了方便他的治疗和生活,他一直住在租来的房子里,直到去世。在租房期间,他由郝、郝、郝三个人轮流照顾。房屋拆迁后,昊6搬到昌平区沙河居住至今。2002年2月郝7日之后,张1和马不再联系,郝1、郝1有时会来看望马。以上就是嘉定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法定继承的纠纷判例典型案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嘉定区律师事务所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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