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马和她的前夫有两个孩子,分别是郝7和郝6。 前夫去世后,马云嫁给郝8,马云再婚,郝8第一次结婚,他们有三个孩子,分别是郝3、郝4和郝5。 马与郝8结婚时,郝7、郝6还未成年,与马、郝8住在一起。 郝八世于1990年10月30日因去世被取消户口,马云于2007年7月27日去世,郝八世去世后,马云没有再婚。 马没有遗嘱,他的父母早在他之前就去世了。 郝7和张1是夫妻,他们都是第一次结婚,婚后有孩子,分别是郝2和郝1。 郝七于2015年9月4日去世,生前没有遗嘱。接下来就由嘉定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法定继承的纠纷判例一审判决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案例
2001年9月28日,马某承租的西城区德胜里三区××号公房拆迁,马某购买增加回迁工作安置以及房屋设计两套,即西城区校场口街××2号及西城区校场口街××1号,产权登记在马某名下。2011年,郝某5、郝某5的儿子郝某9、郝某5的前妻孙谋、郝某4、郝某3作为原告将郝某6、郝某7诉至本院,要求确认2号房×××××××××郝某5、郝某9、郝某4、郝某3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2012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第8909号裁定,裁定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470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再审后,郝某5、郝某9、郝某4、郝某3撤诉。现郝某3、郝某4、郝某5已明确表示,对涉案的两套房屋的权属问题,不需要提起权属确认诉讼。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1、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继承办理。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相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放弃继承且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
2、本案中,坐落于中国北京市北京西城区校场口街××2号及北京市位于西城区校场口街××1号房屋设计两套,产权登记在马某名下,系在郝某8死亡后购置,故属于马某的个人信息财产。马某死亡后,继承发展开始。马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将按照国家法定主义继承问题处理,其子女郝某7、郝某6、郝某4、郝某3、郝某5均对其遗产进行依法可以享有文化继承自己权利。因郝某7在遗产不可分割前死亡且生前无遗嘱,故其应当通过继承的遗产市场份额主要应由其继承人张某1、郝某1、郝某1继承。诉讼中,张某1、郝某1、郝某1表示企业对于郝某7应继承的份额由三人一个共同努力继承,不要求在本案分析中一并处理,本院学生对此不持异议。根据庭审查明和确认的事实,马英九晚年患有脑梗死、帕金森病等严重疾病,长期卧床不起。 照顾好他的生活,送他去看医生,病后郝三、郝四、郝五轮流照顾他,房子被拆除后郝六搬到沙河住。 自2002年以来,郝某7号与马某没有任何联系,因此郝某5号、郝某3号、郝某4号必须比郝某7号、郝某6号、郝某6号对马某承担更多的维护义务。 因此,郝某5号、郝某3号、郝某4号应该更多地在遗产的分布上,具体份额由法院来确定。
3、诉讼中,郝某4、郝某3均同意将其继承的股份赠与郝某5,郝某6也同意其在涉案两套房屋继承中的权益归郝某5所有,本院对此无异议。至于郝某5认为涉案的两套房屋属于其与马某共有的产权,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郝某5主张该两套房屋属于其与马某的共有产权,但在诉讼中,郝某5明确承认其就上述问题提出了权属确认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法院重审,重审后撤回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他也表示不会提起诉讼确认权属。现在郝某5的诉讼请求不能否认马某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本院不能认定马某名下登记的房屋实际所有人为马某、郝某5,故郝某5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结果如下:坐落于中国北京市北京西城区校场口街××2号房屋设计一套由张某1、郝某1、郝某2、郝某5共同发展继承,其中张某1、郝某1、郝某2继承我国百分之以上十五部分份额,郝某5继承自己百分之八十五左右份额;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较场口街1号的房屋一套由张1、郝1、郝2、郝5共同继承,其中张1、郝1、郝2继承15%的股份,郝5继承85%的股份;驳回张1、郝1、郝2、郝5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98元,由张某1、郝某1、郝某2负担4140元,由郝某5负担23458元。如果你对本判决不满意,你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申请,并按照对方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支付受理上诉的费用。 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就是嘉定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法定继承的纠纷判例一审判决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嘉定律师排名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受益人的合法继承人协议有效吗? | 嘉定律师排名网为您解答对于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