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财产的认定,不仅要在概念上给予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且要从财产的性质上予以明确。我们认为,要分析家庭财产的性质,就必须分析家庭财产的来源、功能和目的。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财产并非来自家庭成员个人财产的让渡。比如,家庭可能以家庭名义接受程度有关政府机关和其他一些个人的奖励、分配、赠与等等。此类财产显然也为家庭财产的范畴。接下来就由嘉定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家庭财产的认定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首先,从家庭经济财产的产生重要来源看,其一,家庭社会财产应来源于中国家庭内部成员企业共同发展劳动、共同努力创造的财产。此种来源问题较为典型的是在农村。土地是农民专业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收入信息来源,依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以户为单位可以进行分析土地的承包公司经营,家庭教育成员之间共同承包、共同提高经营、共同投资收益,所得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通过共同作用进行研究消费;其二,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或共同接受赠与所得财产,此种财产的取得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能够接受我们继承或者赠与应是家庭环境作为服务对象,而非个人,若以个人为接受继承或者赠与的对象,应为个人财产;其三,家庭成员对于个人方面取得的财产同意作为一种家庭的共同财产。此种方法途径来源的家庭财产无论是理论上来说还是教学实践中都没有异议,其实质是家庭成员自愿将个人财产赠与家庭,作为传统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享用。除此之外。
2、其次,从家庭财产的功能来看,家庭财产的目的是满足家庭成员的物质需要,其功能是养老、养育子女、保障家庭生活。 因此,从对家庭财产的来源、功能和用途的分析来看,家庭财产具有共同性,但由于其来源不同,这种共同性有其特殊的地位,家庭成员可以约定共有财产以共有或共有的形式存在,也可以根据其来源、对财产的贡献,建立家庭财产的法律制度。 增值物业等因素。 例如,在瑞士民法中,家庭财产有一个法定制度。家庭财产关系作为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家庭关系的重要内容,它与每个家庭成员密切相关,是保证家庭稳定存在和家庭成员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因此,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制应该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但遗憾的是,现行《民法通则》和《婚姻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外的家庭财产关系。 在没有具体规定情况下,应当允许共同共有财产的共同制度。 由于立法的缺失,一系列理论的混乱,司法实践也大不相同。 因此,研究家庭财产制度,对家庭财产分割等具体案件建立统一的司法判决,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3、我国法律没有对家庭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对家庭财产做出具体明确的制度规定,更没有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相反,有关法律直接使用了“家庭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术语,例如《继承法》第26条第2款:如果遗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割他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遗产以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为限。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合并,在处理的时候,遗产应该先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再进行分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个人的财产或遗产总是与家庭成员的财产结合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没有明确的产权边界,所以往往很难明确具体的分割。
可以说,我国法律中有家庭财产的内容,但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家庭财产概念。从立法上看,我国法律中的家庭财产应包括家庭成员的全部财产和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的全部或部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家庭财产的请求往往涉及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间个人财产权利的界限。由于缺乏相应的规定,实践中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往往难以区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人财产权利界限不清,使个人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与其进行交易的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家庭财产的内涵和外延,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和交易安全。以上就是嘉定律师排名网为您讲解家庭财产的认定条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嘉定律师排名网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嘉定律师排名网在线解析:法定继 | 受益人的合法继承人协议有效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