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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顾问说总经理用钱没了章程被判刑

时间:2021-07-16 14:46 点击: 关键词:公司章程,上海企业法律顾问,嘉定区律所在哪里

  嘉定区律所在哪里/【案件回放】

  检察院指控:夏某任北京千金易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招录被告人钱某担任公司的业务总监和实际经营人。在未取得股东会和执行董事同意的情况下,二人共同利用管理公司业务、并负责财务审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200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购买北京某金融公司的股权,至案发时未予归还。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夏某辩称:夏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从主观上讲,没有挪用资金的故意;涉案的5200万元用于对外投资,按惯例取得了大股东向某的认可,但因向某与夏某之间就公司管理事务产生纠纷,向某以没有书面股东会决议为由,否认同意夏某对外投资的行为。钱某辩称,基金合约尚未到期,目前而言,涉案的5200万元不仅没有损失,而且还有巨大增值空间。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钱某、夏某犯挪用资金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责令二被告人归还5200万元及孳息。

  上海企业法律顾问恒略论法

  本案根据千金易得公司章程、被告人供述及股东证言证实,公司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做出决定,被告人夏某、钱某在将5200万元对外投资时应遵守公司章程,经股东会作出决定,而向某、甄某等股东均称对投资不知情。故在现有证据情况下,应认定夏某、钱某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资金5200万元对外投资进行营利活动,符合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应予惩处。鉴于夏某、钱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企业顾问说总经理用钱没了章程被判刑

       
        嘉定区律师总结

  挪用公款罪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所有权被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转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上海企业顾问说总经理用钱没了章程被判刑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挪用公款罪立案量刑标准

  1、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的,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5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非法活动1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200万元以上;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

  (3) 挪用公款不退还,非法活动5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100万元以上;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非法活动300万元以上,营利活动5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刑法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上海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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