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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知识!嘉定区律师事务所提诚信原则案

时间:2021-08-06 15:57 点击: 关键词:诚信原则,嘉定区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嘉定区律师事

  介绍

  诚信原则起源于衡平法,可以追溯到大法官法院在 Carter v Bohemn 案中的裁决,曼斯菲尔德勋爵在该案中引入了诚信。曼斯菲尔德勋爵在他的话中指出,“善意禁止任何一方通过隐瞒他私下知道的事情来吸引另一方进行交易,以免他不知道这一事实并相信相反的事实”。

  用 Sealey & Hooley 的话来说,“这个概念似乎无法以任何程度的精确度来定义”。《货物销售法》(SGA) 第 61(3) 条证明了这一点,其中将善意定义为“诚实,无论是否出于疏忽”。判例法也没有做得更好。参见 Fair Trading 总干事诉 First National Bank Plc 一案,宾厄姆勋爵指出“[欧盟]成员国没有公平或诚信的共同概念”。古德试图澄清 SGA 定义并没有更好地纠正这种情况。这对于一个有声望的作者来说是不符合标准的,反而使情况变得更加复杂。然而,让我明确指出,这并不是要贬低作者,因为他对法律的商业方面的巨大贡献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但这是一部寻求批判性讨论的学术著作。这是我的意见,它会受到批评。回到他试图澄清 SGA 中所证明的“诚实”一词的讨论问题,古德说:“……一个真正相信自己的行为在道德上合理的人并不是不诚实,除非他也意识到这会是被理性和诚实的人如此看待”。一个词的定义旨在赋予该词以意义;然而,它会在一个无知的人的脑海中造成更多的混乱,他们需要更清晰地在定义中重复相同的词。让我画一个场景。现在我对诚实的含义感到困惑,然后一个旨在澄清我的困惑的定义使用了同一个词“不诚实”和“诚实”。这如何帮助我理解“诚实”一词?以我对英语的理解,定义不应该包括它打算定义的词。无论是单词还是反义词。其次是不诚实的问题,对一个人不诚实的可能对另一个人不诚实。那么谁是理性和诚实的人,我们使用什么标准来确定他们,我们是否应用理性人的测试,好吧,如果我们确实将其应用于理性......定义中的人的一部分,诚实人的标准是什么?这都是定义中的漏洞,但是因为这不是我将继续讨论的问题。

  诚实信用的一般义务在德国、法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中占有突出地位。与美国一样,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也包括在承认诚信原则或义务的法律制度清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 (UCC) 第 1-203 0f 条强制要求缔约方在履行和执行合同协议时纳入公平原则。UCC 将诚信定义为“在有关行为或交易中事实上的诚实”。请参阅 UCC 第 1-201(k) 节。意大利民法典第 1337 条也有类似规定,其中规定合同协议的各方必须本着诚信行事。第 1134 条

  人们普遍认为,与大陆法系不同,英国法不承认“公平交易”意义上的“善意”的一般义务,但这种说法的真实性如何?在 Sanders Bros v Maclean & co Bowen LJ 一案中,他的判决是这样说的:“信用而不是不信任是商业交易的基础;商业天才主要在于知道该信任谁以及与谁打交道,商业往来和交流不再基于欺诈的假设,而是基于伪造的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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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可能会问,这样的决定和声明对英国法律对善意的看法有什么不同吗?我不这么认为,因为在 Walford v Miles 一案中,英国法律不知道关于善意的一般原则。因此,人们应该问的问题是为什么会这样?随着我们的进一步深入,我将尝试回答这个问题,但在英国法下关于善意原则的真实情况是什么?Interfoto Picture Library Ltd v Stiletto Visual Programs Ltd 的案例总结了这一切。在本案中,经营透明胶片的原告在一个袋子里向被告交付了 47 张透明胶片,但恰巧被告没有打开袋子,也不知道交付的条款和条件,其中之一是如果透明胶片的保留时间超过 14 天,则需收取保管费。原告公司随后寄出了一张 3,783.50 英镑的账单,被告拒绝支付这笔费用,声称费用太高,机器不是被要求的,更重要的是没有通知。Bingham LJ 在通过他的判断时说 机器不是被要求的,更重要的是没有通知。Bingham LJ 在通过他的判断时说 机器不是被要求的,更重要的是没有通知。Bingham LJ 在通过他的判断时说

  “在许多大陆法系体系中,或许在普通法世界以外的大多数法律体系中,义务法承认并执行一项压倒一切的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应本着诚信行事。这不仅仅意味着他们不应该相互欺骗,这是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承认的原则;它的效果通过诸如“公平竞争”、“干净利落”或“将牌面朝上放在桌上”等隐喻性口语表达得最为贴切。它本质上是公平和公开交易的原则……”

  英国法律的特点是,没有承诺这种压倒一切的原则,而是针对已证明的不公平问题制定了零碎的解决方案……因此,公平干预以打击不合情理的交易。

  议会已介入规范豁免条款的实施……”

  我还需要多说吗?我觉得很有趣,也很难相信现代商人会接受所有信息都应该提交到桌面以进行公平交易的想法。我们生活在一个商人和公司之间的竞争已成为日常事务的社会中,那么缔约方将其成功的秘诀提交给由于诚信或公平交易(正如英国法律中通常所说的那样)是否是合理的商业惯例? ) 要求缔约方应该坦诚相见,并且应该没有来自另一方的信息?例如,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已签约为在巴西举行的 2014 年世界杯提供茶点。届时三方会面,即主办方、可口可乐的代表、百事可乐的代表、众所周知,可口可乐保护了他们产品的秘方,然后因为诚信原则的要求而披露这些秘方吗?我不这么认为。善意可能在 18 和 19 世纪奏效,但我强烈怀疑它在现代商业交易中的成功。

  英国法通常将普通法原则适用于商业交易,而不是适用公平原则,即善意原则。但正如我将在本文中指出的那样,这是有道理的,谁想要一个不确定的法律原则?我当然不会,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应该能够预测决定的结果。法律是否应该不断变化,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平决定由法官自行决定,而且我们都知道没有两个人的想法是一样的?然而,不能完全忽视善意的相关性,因为它在优先权争端中的巨大贡献必须受到赞扬。

  大多数人不认为一般诚信义务与缔约方之间有任何相关性的任何理由,RM Goode 在“下一个千年的商法”一文中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指出诚信不应干涉商业交易事务。令人惊讶的是,即使是大法官也没有表现出对商业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认可的热情 [Harrison, R, 1997]。然后,人们可能会想,善意原则的发起者是否不热衷于看到它在英国法律中占据更突出的地位,为什么要打扰其他人呢?这是否应该证明它的承认可能不会产生任何影响?我让你做法官。

  公平交易中对诚实信用的一般义务缺乏承认归因于不同的因素。有些人将其归咎于工业革命,有些人将其归咎于 1873 年和 1874 年的司法法案(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合并),这个名单是无穷无尽的。Freshfields Brukhaus Daringer, 2006 对此表示不情愿“……英国法院也不愿意执行要求双方真诚谈判的合同条款,……他们认为他们无法有效地监督此类协议,因为他们无法正确确定缔约方是否主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终止谈判。”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平交易(善意)问题是主观的。参见 Paragon Finance v Staunton 案;Paragon Finance 诉 Nash 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已提供证据表明 Paragon 自身存在财务困难,因此信贷协议中的隐含条款不适用。对一些人来说,这是不合理的,而对另一些人来说,法院的行为是有序的。这是诚信原则带来的诸多困惑之一。除此之外,从缺乏承认的原因中脱颖而出的因素之一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合并。众所周知,公平只是为了减轻普通法的困难,如果不首先通过普通法原则,几乎不可能就公平做出决定。这将公平置于后台,而普通法往往占据中心位置 [Harrison, 1997]。

  关于不承认诚实信用的一般义务,古德 1998 年对这种情况是这样说的:“……英国法律是时候采纳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并摆脱其历史束缚了”。这一声明受到了法官和评论员的批评,但人们可能会停下来问,这一声明在当今的商业交易中有多现实?古德本人回答了这个问题 [参见下一个千年的 RM 商法:哈姆林讲座 [1998] 第 19-20 页],他对一般诚信义务的可行性表示怀疑。他指出,有必要保留“……商法之外的一般诚信义务”。就其不确定性而言,诚信能否成为其自身问题的设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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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善意义务的不确定性被认为是该学说留在后台的最突出原因之一。不确定性是当情况不可预测时使用的词。商业交易依赖于确定性。作为公平结果之一的一般诚信义务伴随着与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公平原则相关的不可预测性。在法律不可预测的情况下,即法院不使用先例,司法系统被滥用的可能性非常高,这会削弱商业交易的确定性。[布朗斯沃尔德,2000 年:pg 940] 强调了这一点,指出“这样一个模糊的原则会邀请法官根据他们自己对公平交易的特殊观点行事”这证明如果案件事实任由相关法官摆布,没有两个人的想法相同解释则永远不可能有任何两个相同的决定。人们只能想象如果事情就是这样的话,判例法会是什么样子。此外,如果每个案件都根据自己独特的事实做出决定,那将是浪费时间,这可能会导致法院同时充斥着未决案件。彼得·米勒爵士(当时的他)对商业交易中的确定性要求是这样说的:“商人需要速度和确定性,这不允许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详细而悠闲的检查。商业需要普通法提供而公平所憎恶的那种光辉”。企业的全球化甚至使公平诚信原则在英国法律中更难找到一席之地。哪个企业或商人会希望他的名字或公司拖过漫长的诉讼程序?这是一个必须诉诸诉讼的问题,现在推迟这个过程就像在已经很痛苦的伤害上加盐一样。[Bradgate, 2005: pg 5] 还指出商业交易需要确定性“……如果法律是确定的,争议的结果是可以预测的,当事人可以在不诉诸诉讼的情况下解决它”如果合同违约的结果是可以预测的,它将对合同双方起到制衡和威慑作用,因为与普通法的严格解释不同公平原则(其中之一是善意)的松散性质使当事方了解如果他们违反自己的交易方会发生什么。但在法律不可预测的地方,人们会更愿意赌博。在 Westdeutsche Landesbank Girozentrale v Islington London Borough Council 案中,Brown Wilkinson 勋爵警告不要将公平原则引入商业交易,因为它缺乏速度和确定性。阿克纳勋爵在 Walford v Miles 一案中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认为善意的谈判充满不确定性,而且很难执行,而且与“参与谈判的各方的敌对立场”本质上是相悖的。(参见 Bradgate, R. Commercial law,2005 年牛津大学出版社,纽约,第 26-30 页,了解更多详情。)

  在 Interfoto v stiletto 一案中,Bingham LJ 指出了一个重要事实:英国法律有无数监管机制可供法院用来监管缔约方的事务:选举、禁止反言、弃权、对没收的救济 [Sealy LJ & Hooley RJA, 2009 pg 44]。以约定禁止反言规则为例,该规则本身就是适用于合同的衡平原则,其中一方将被阻止违背另一方所依赖的承诺,特别是在合理地做出了这种依赖并且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将对如此依赖的一方不利。参见 Collier v P&MJ Wright (Holdings) Ltd 的案例。 没收救济的规则是商业交易中缔约方可以使用的另一个领域。请参阅 Demand Information Plc(行政接管)诉 Michael Gerson(金融)Plc 的案例。想要否认和减轻损失的无辜一方可以使用的另一种补救措施是反proferentem规则。该规则允许对含糊不清的条款进行解释,以反对将其包含在合同中的一方。参见这些案例 Miller v LLC 和 Peak Construction (Liverpool) Ltd v McKinney Foundation Ltd。另见 White & Carter v McGregor (Councils) Ltd 的案例。

  善意的民法观念将披露义务强加于缔约方。如果一方拥有另一方在不被告知的情况下无法获得的信息,则有义务为了公平交易的利益告知该方 [Kessler, 1985]。披露要求之一是由于各方无法平等地获取信息。意大利民法典第 1338 条规定了此类披露。然而,Fabre-Magnam, 1995 指出,如果由于声称披露的一方的疏忽而导致错误,则应由他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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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里森,1997 年指出,虽然英国法律不承认谈判中的善意,但法律将介入“……揭露卖方的逃避、含糊其辞的半真半假等,并通过认为他未能履行善意义务来惩罚他合同条款包括诚信义务”。尽管英国法律下的情况是需要注意的,但请参见 Smith v Hughes 的案例,SGA 已经介入以减轻该学说的过度行为。重要的是,拥有特权知识的一方应通过隐含条款让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知道 [Whitaker, 2000]。

  尽管诚信的一般义务受到的批评多于赞扬,但一些评论家认为,缺乏确定性的问题被夸大了。斯泰恩勋爵 [1997] 在额外司法方面的著作中有这样的说法,以支持将诚实信用的一般义务纳入英国法律的必要性“我非常有信心,商人和地下人士对诚信,或公平交易……”他指出,由此产生的不确定性是主观测试的结果,并主张进行更客观的测试,以准确了解公众对一般诚信义务的看法。他进一步指出,“诚信另外设定了一个客观标准,即,在有关交易的缔结和执行过程中遵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Mason, 2000: pg 94] 在表明他支持承认诚信原则的必要性时,他用他的话指责了不公正的法律,他指出“诚信和公平交易义务基于当事人的合理期望,可能会促进正义的利益。此外,对诚信和公平交易概念的认可将为目前在合同履行领域可用的各种原则带来更大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第 94 页] 在表示他支持承认善意原则的必要性时,他用他的话指责法律不公正,他指出“基于当事人的合理期望的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可能会促进当事人的利益正义。此外,对诚信和公平交易概念的认可将为目前在合同履行领域可用的各种原则带来更大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第 94 页] 在表示他支持承认善意原则的必要性时,他用他的话指责法律不公正,他指出“基于当事人的合理期望的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可能会促进当事人的利益正义。此外,对诚信和公平交易概念的认可将为目前在合同履行领域可用的各种原则带来更大的连贯性和统一性。”

  尽管英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缔约方有义务在某些合同情况下善意行事,但该原则将适用于雇佣合同和保险合同。另一个见证了诚信原则影响的领域是 nemo dat quod non habet [第 21-25 节],在这个领域,一个人不能通过他不拥有的所有权。在这里,我将仅依赖第 21(1) 条,并将在本文后面的部分讨论其他部分。SGA 第 21(1) 条规定,我引用“……如果商品由不是其所有者的人出售,并且没有根据授权或所有者的同意出售,那么买方获得的不会更好商品比卖家的……”。丹宁勋爵在 Bishopgate Motor Finance Corp Ltd. 案中 v Transport Brakes Ltd 总结了 Nemo dat quod non habet 原则的争议,指出“两个原则力求掌握。第一个是为了保护财产:没有人可以提供比他自己拥有的更好的所有权。二是对商业交易的保护:善意和有价而无通知的人应该得到一个好头衔。” 我同意该声明的第二个范围。我一直想知道为什么一个无辜的第三方在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善意地获得有价所有权,为什么会被拒绝对此类货物的良好所有权。如果我在没有意识到缺乏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意中购买了一件商品,如果我后来因为卖方从未拥有所有权而被剥夺所有权,这是否属于公平交易?另一方面,如果这对无辜的购买者不公平,那么对从未通过占有的合法所有者是否公平,我也不这么认为。那么我们在哪里找到平衡点呢?我假设 SGA 的第 23 节已经处理了这种情况。该法案规定“当卖方对货物享有可撤销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在出售时并未被撤销时,买方获得货物的良好所有权,前提是他真诚地购买了货物,无需通知。卖方的所有权缺陷。” 那么我们在哪里找到平衡点呢?我假设 SGA 的第 23 节已经处理了这种情况。该法案规定“当卖方对货物享有可撤销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在出售时并未被撤销时,买方获得货物的良好所有权,前提是他真诚地购买了货物,无需通知。卖方的所有权缺陷。” 那么我们在哪里找到平衡点呢?我假设 SGA 的第 23 节已经处理了这种情况。该法案规定“当卖方对货物享有可撤销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在出售时并未被撤销时,买方获得货物的良好所有权,前提是他真诚地购买了货物,无需通知。卖方的所有权缺陷。

嘉定区律师事务所谈批判至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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