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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律师事务所谈批判至上原则的影响

时间:2021-08-11 13:54 点击: 关键词:批判至上,嘉定区律师事务所,嘉定区律师事务所位

  在英国宪法中,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或废除任何法律。自 1973 年 1 月 1 日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以来,它有义务遵守欧洲法律。为了批判和评价基于至高无上的两个原则,我们必须首先从法律方面和结构上识别和理解这些原则本身。比如议会主权的概念如何来自作为最高立法机构的王室的特权。这意味着未经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议会两院处理,任何法律都不能通过或颁布。此外,与英国有关的议会主权的定义是什么?嘉定区律师事务所位置此类问题将在后面介绍。

  其次,确定欧洲共同体法律(EC 法)的法律学说和渊源,以及欧洲共同体法律的规定可以以何种方式适用于其成员国,以及它如何影响整个法律体系。比如当这两个原则发生冲突时,以哪个为准,法院如何处理?欧洲共同体法律如何与国内法(成员国内的法律)相互作用以及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 [ 1 ] 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英国宪法中的议会主权。这些是稍后将进行评估的目标。

  与其他民主国家不同,英国宪法没有为其宪法制定书面文件或一系列文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不存在,而只是未编纂。这一关键差异表明英国宪法的特征不同于那些已编纂的宪法。首先,英国的增长是通过务实的渐进主义而不是由成文的宪法固定的,因此更灵活。然而,由于宪法是未成文的,它的法律模糊不清,因此更加不确定。话虽如此,英国的宪法可以在雕像、判例法和政治实践等材料中找到。然而,由于宪法未成文,2 ]。例如在宪法上被视为重要的人权法案在地位上与野生鸟类保护法案没有区别[ 3 ]。

  多年来,随着一系列法案的颁布,例如 1688 年的权利法案 [ 4 ] 和17 世纪后期的1700 年和解法案 [ 5 ],英国王室的特权已经下降。这不仅证实了议会将是最高立法机构,而且在英国宪法中就议会主权的位置和定义产生了歧义。AV Dicey 给出了试图定义此类原则的签名定义,他指出:

  “议会主权原则的含义既不大于也不小于这一点,即根据英国宪法,如此定义的议会有权制定或废除任何法律;此外,英格兰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或团体有权推翻或搁置议会立法。[ 6 ]

  AV Dicey 的这个定义清楚地表明,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中的最高立法机构,其他任何权威都无权挑战这一原则。因此,对于法院而言,只有按照所涉及的议会立法才是正确的,这意味着任何人或法院本身都不能对议会立法的至高无上作出判断。虽然法院的这种应用在任何法规中都没有定义,但在普通法中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学说 [ 7 ] 。这强化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官在那里解释议会制定的法律,而不是制定法律。曼努埃尔案认为:

  '......法院的职责是遵守和适用议会的每一项法案,并且......法院不能认定任何此类法案越权。当然,该法案的含义可能存在疑问,当然还有权力持有法定文书和其他附属立法越权。但一旦一项文书被承认为议会法案,英国法院就不能拒绝服从或质疑其有效性。[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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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国宪法中,即使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议会的立法仍具有优先权,但议会确实试图通过与国际法不冲突的立法。话虽如此,当冲突确实发生时,从判例法的角度来看,我们看到法院没有审查议会立法权的实例,这一点得到了切尼和康恩 [ 9 ]的案例的支持,即达尼丁大法官指出:

  “在这个法庭上,我们与立法机关是否没有采取外国势力在与他们的问题中可能认为的篡夺行为的问题无关。我们也不是开庭决定立法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的越权行为。对我们来说,议会的行为是至高无上的。

  这一声明进一步强调了议会通过的立法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如果议会制定的法规与国际法发生冲突,英国法院仍将遵循法规的规定,因为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主权。

  当权力下放被引入时,例如 1998 年的苏格兰法案,这引起了关于这是否会削弱议会对苏格兰的立法权的模糊性。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根据 (s.28(7)) 的法案规定“不影响英国议会为苏格兰制定法律的权力”[ 10 ]。因此,该法案为确保议会的权力设置了障碍。

  理论上,英国议会主权拥有推翻其前殖民地的权力,但实际上由于这些国家的独立性,情况并非如此。此外,由于这些国家是自治的,它们不需要遵循英国议会通过的立法。在 British Coal Corporation 和 The King [ 11 ]的案例中,枢密院认为加拿大有资格获得法律独立,因此被授予自治领。

  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否意味着对议会没有法律限制?然而,有时议会主权会受到质疑。正如卡尔弗特教授所说:

  “没有人怀疑英国议会的权力非常广泛……但这不是问题所在。问题是这些权力是否是无限的,人们通过指向广泛的立法对象来证明这一点,而不是通过指向议会实际上从未立法过的事项来证明相反。[ 12 ]。

  要评价欧共体的法律原则,首先要认识到欧盟和欧共体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本文将确定欧洲共同体可以对其成员国实施的宪法和法律权力。

  欧盟由三个“支柱”组成,这些支柱构成了欧盟的基础。第一个支柱是欧洲共同体,即由共同市场和货物和人员自由流动等羽毛组成的经济领域。第二个支柱是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最后,是警方和司法部门在刑事事项上的合作 [ 13 ]。

  欧盟委员会是决策和执法机构,根据欧洲共同体第 211-19 条成立。它的第一个作用是为欧盟需要关注的现有条约制定政策。然后这些政策将提交给理事会审议,由理事会决定是否作为立法颁布。更不用说理事会的委员是由成员国任命的,这种身份是由欧洲议会批准的。它的第二个作用是在成员国违反条约规定的义务(第 226 条)[ 14 ] 的情况下,规范竞争并对其成员国执行欧洲法律。

  欧盟的主要立法机构是欧盟理事会,它是根据 EC 第 202 条创建的。如前所述,它的主要作用是决策,一旦获得批准,任何欧洲立法就会颁布,但是,这通常是在欧洲议会的协助下完成的。此外,该委员会还负责衡量刑事事项中的警察和司法合作。最后,它在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协议时代表社区和联盟 [ 15 ]。

  最后,由 EC 第 182-201 条颁布的欧洲议会充当讨论室,拥有来自其成员国的 600 多名成员。每个成员国的成员数量取决于成员国的人口规模。该商会最初是为讨论和辩论欧洲共同体政策而设立的。然而,到 1957 年,它的权力增加到必须由议会审议提案的程度。议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编写了一份报告。[ 16 ]

  欧洲共同体法院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位于卢森堡。该机构由欧共体第 220-44 条设立。它提供“初步裁决”,并在国家法院需要帮助澄清应如何解释欧洲立法的特定部分时,可以指导他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如果国家法院不确定某项欧洲立法,它将暂停案件并寻求法院的协助。这些是根据 EC 第 234 条制定的,称为“第 234 条参考”。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可能无法实施一项欧洲立法。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由法院审理诉讼程序。

  欧洲共同体法案导致欧洲法律与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合并[ 17 ]。引述如下:

  '根据条约不时产生或产生的所有此类权利、权力、责任、义务和限制,以及根据条约不时规定的所有此类补救措施和程序,未经进一步颁布而在英国获得法律效力或使用的,应在法律中得到承认和可用,并相应地得到执行、允许和遵守;并且“可强制执行的共同体权利”和类似的表述应理解为指的是本小节所适用的权利。

  该法案明确规定,任何直接适用的欧洲法律(成员国无需制定进一步的立法)都将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无论是否已制定或未来将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直接影响是关于可执行性而不是欧洲法律的纳入。

  条约条款在欧洲共同体通过后立即作为法律在成员国强制执行。无需进一步程序即可在成员国颁布条约条款。这是通过欧洲共同体法案 [ 18 ] 完成的。Van Gend 案 [ 19 ] 指出,如果条约条款的条款“明确、准确和无条件”,它将具有纵向直接影响(即当欧洲法律可以在其自己的法院对成员国强制执行时。 )。

  条例第 249 条规定,它“应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在各方面均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由于此类来源根据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第 2(1) 条的条款直接适用,因此此类来源将适用于国家法律,如果生效日期没有规定,则将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第二十天[ 20 ]。

  最后,指令不是那么僵化,而是具有更灵活的方法。指令的主要关注点是结果,指令实施的途径由成员国决定。他们更有能力执行有效的方法来确保取得成果。与条例第 249 条不同,欧共体认为: [ 21 ]

  “指令应对其所针对的每个成员国所要达到的结果具有约束力,但应由国家当局选择形式和方法”。

  这强调了指令通过为指令的实施方法提供余地来考虑各个成员国的要求。

  在英国,国际法在通过议会法案颁布之前不是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被称为二元法。这种机制象征着议会对这个国家的主权至高无上。然而,根据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这提供了直接适用的欧洲法律条款,这意味着欧洲法律将自动成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并且议会不需要进一步立法。该法案的颁布对于英国成为欧洲共同体的一部分至关重要,因为这些义务和行使规定了共同体条约下的共同体成员权利[ 22 ]。

  当两个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出现了一个关于至高无上的问题。由于这两项至高无上的原则在英国并存,因此议会在通过该国的任何立法之前必须考虑到欧洲法律。正如《欧洲共同体法案》第 2(4) 条所述:

  “任何已通过或将要通过的法案……应根据本节的上述规定进行解释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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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样的说法表明,欧洲法在英国国内法中具有更高的权威地位。此外,这表明,如果任何国内法、立法和议会法案与欧洲共同体法律不一致,则应以欧洲共同体法律为准[ 23]。此外,该法案第 3 节指示法院根据欧洲法院规定的原则考虑与欧洲共同体法律相关的问题。这表明它已经生效,赋予欧洲共同体法律凌驾于英国国内法的地位。话虽如此,但在该法案之后通过的立法与欧洲共同体法律相冲突时,歧义仍然存在。关于法院是否应遵守《欧洲共同体法》并将相互冲突的国内立法搁置一旁的问题仍然存在疑问。当欧共体法律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法院使用了强有力的法定解释原则,这种方法在 Macarthys 和 Smith [ 24 ] 一案中被 Lord Denning MR 解释为:

  “在解释我们的法规时,我们有权将条约视为对其建设的帮助;但不仅是一种帮助,而且是一种压倒一切的力量。如果仔细调查后发现我们的立法有缺陷或因我们的起草人的某些监督而与共同体法律不一致,那么优先考虑共同体法律是我们的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是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 2(1) 和 (4) 的结果。[ 25 ]

  此外,Garland 和 British Rail [ 26 ]也采用了这种方法,Garland女士声称,雇主对退休男性雇员的让步比女性雇员更慷慨;因此她声称雇主非法歧视。然而,国内法的《1975 年性别歧视法》[ 27 ]的字面解释表明与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的同工同酬不一致。最后,上议院设法用该条款解释该法案,并认为它是一致的。申请 Diplock 勋爵,他同意法院采取这种方法,并指出

  “无论如何,为了实现一致性,可能需要与条款语言的表面含义大相径庭。” [ 28 ]。

  这种方法后来被称为“解释规则”方法,表明法院正在遵守欧洲共同体法案第 2(4) 条的引入,该条为如何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制定行为提供指导 [ 29 ]。这种方法用于 Pickstone 和 Freemans [ 30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怀疑是否应将修正案应用于 1983 年通过的一项关于公平支付的立法,因为它可能不会产生所需的结果。上议院不得不增加额外的措辞,以确保在议会主权和欧洲共同体法律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不会出现荒谬的结果。奥利弗勋爵说:

  '[A] 允许该部分作为适当履行联合王国在该条约下的义务而运作的解释,与其说是对该部分的语言施加暴力,不如说是通过产生的暗示而不是使用的词语来填补空白。 ,但是从……立法的明显目的、其历史以及第 2(4) 条的强制性规定……' [ 31 ]

  这种“解释规则”方法为英国法院解决国内法与欧洲共同体法律之间的不一致提供了余地,同时不挑战议会主权。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国内法不按照欧洲共同体法律进行解释时,即使适用了如此强有力的法定解释原则,法院也必须以一项原则为准。Felixstowe Dock Railway Co 和英国运输码头委员会的案例 [ 32 ] 丹宁勋爵建议:

  “在我看来,一旦该法案被议会通过并成为一项法规,将处理有关该条约的所有讨论。这些法院将不得不遵守规约而不考虑条约。

  然而,欧洲共同体法律至上原则源于欧洲法院,这说明在法院出现疑问的情况下,必须将欧洲法律视为最高权威。在Costa 和ENEL 案[ 33 ] 中,欧洲法院明确并强调了共同体法优先于国内法,因此当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家法院必须适用欧洲法[ 34 ]。此外,Factortame 和秘书的案例 [ 35] 进一步说明了这一点。本案涉及《1988 年商船法》。本案的主要论点是该法涉嫌以国籍为由歧视欧盟公民。本案的结果是,如果欧共体法律与其成员国的国内法发生冲突,则必须以欧共体法律为准。布里奇勋爵的判决进一步支持了这一点:

  “根据 1972 年法案,英国法院在作出最终判决时,有责任推翻与任何可直接执行的共同体法律相冲突的任何国内法规则,这一点一直很明确。” [ 36 ]

  该声明强调欧洲共同体法律高于国内法,这实际上凌驾于议会主权原则之上。然而,英国有意加入欧洲共同体,并签署了罗马条约。当它颁布时,它充分意识到它必须遵守欧洲共同体法律的规定,因此限制了它对英国的议会主权。布里奇勋爵的声明支持这一点,该声明指出:

  “无论议会在颁布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时接受何种对其主权的限制,这完全是自愿的......作出适当和迅速的修正。因此,根据共同体法律的规则至高无上,在任何方面都没有什么新奇的。[ 37 ]

  尽管如此,还是有一些方法可以扭转先前法案的规定。明确废除是议会明确表示它希望改变以前的议会法案的地方。就默示废除而言,即如果议会希望引入与先前法案不同的法案,则将使用后一个法案,而忽略前一个法案。任何议会都不能限制未来议会废除的权力。这称为设防。然而,根据 1972 年欧洲共同体法案,LJ 法律在 Thoburn 和 Sunderland [ 38 ]的情况下指出,该法案是“宪法法规”,因此不受默示废除的约束。如果议会希望无视这样的法案,它必须“明确而明确地”[ 39]]。因此,可以说英国宪法中仍然存在很大程度的议会主权,因为议会仍有能力退出欧洲共同体。因此,这意味着英国不受欧洲法律至高无上的约束。

  总之,本文评估了议会主权原则和欧共体法律至高无上的原则。很明显,在英国,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构,由于其二元论,即使在违反国际法规定的情况下也不能受到任何人的挑战。议会的至高无上一直延伸到它有能力约束任何领土,包括大英帝国的自治领和前殖民地。然而,这只是一个法律理论,在实践中这些国家可能会无视议会的法案。每个议会都是至高无上的,并且优于其前任,这意味着它可以撤销由前议会实施的法案的条款。它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废除来实现这一点。任何议会都不能限制未来议会废除的能力;这称为设防。这将限制持续的议会主权。议会的至高无上由阿尔伯特·戴西 (Albert Dicey) 在他的《宪法法研究导论》一书中定义,他指出,“英格兰法律不承认任何个人或团体有权推翻或搁置立法。议会”。显然,这说明了议会的主权。欧洲共同体是构成欧盟基础的三大支柱之一。《罗马条约》一经签署,《欧洲共同体法案》就开始生效,因为欧洲法律需要通过议会法案才能纳入英国法律体系。如上所述,有几种不同的直觉构成了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框架。欧洲共同体法律的主要来源以条约条款、法规和指令的形式出现。很明显,这两个原则可能会相互冲突。作为一般规则,欧洲法律优先于其成员国的国内法。有几个案例证明了欧洲共同体法律在英国宪法中的至高地位,例如 Macarthys 和 Garland。所有这些都概述了欧洲共同体法律如何影响英国宪法中的议会主权;尽管如此,如果议会愿意,它仍然有权无视《欧洲共同体法案》。如果这成为现实,欧洲共同体的目的将失败,议会将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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