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它的稳定与和睦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正所谓“家和万事兴”,和睦融洽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能使家庭成员身心愉悦,也是社会保持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不少的家庭分分合合,其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财产的分割。今天我们就聊聊离婚财产分割的几个法律要点!
对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最重视的财产问题,上海市离婚财产律师事务所跟大家做一下解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个人财产为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实践中,对于婚前一方按揭贷款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没有规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可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比如孩子归女方的情况下,一般分割原则是照顾女方及孩子,可以多分一些。
针对结婚过程中送出的彩礼离婚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有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走进婚姻不容易,经营婚姻更不容易。也许离婚对双方没有什么,但对未成年的孩子来说,成长在一个不健全的家庭中,对其影响却是一生。请做父母的三思后行,给未成年的孩子一个完整而健全的家庭。
些年来,离婚的案件已经越来越多,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现在的婚姻案件所争论的并不是婚姻本身的问题,大多数都是财产分割的问题。离婚财产到底该如何分割呢?相信这是很多处于离婚阶段的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在很多人的观念中,家庭资产通常都是均等分割,但是在实际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财产都是均等分割的,有些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反而不可分割。2021年起,《民法典》就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就包含了最新的婚姻法规定,在最新的规定中,这4类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
第一类:婚前个人财产
结婚之前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主要包括婚前储蓄和婚前资产,婚前储蓄通常就是现金,而婚前资产可能会包括房产、股票、基金等资产,可能是实物资产也有可能是虚拟资产。
大多数人可能比较关心房产的问题,笔者就讨论一下房产的问题。如果一方婚前全款买房,自然就完全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一方婚前按揭买房,那么首付和婚前按揭的部分就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予分割,可以分割的部分是婚后共同按揭的部分,并且房产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另外争议比较大的就是彩礼和嫁妆的问题,客观来说彩礼和嫁妆都是女方婚前所得,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后,女方不愿意把彩礼和嫁妆拿出来共同生活的话,就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第二:个人投资获得的收益
如果利用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并且投资经营人仅为一方,获得的收益归一方所有,离婚后不予分割。
比如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房子增值所获得的收益;一方利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或者投资储蓄获得的利息;还有购买黄金、股票、基金等投资性资产,因市场行情的变化选择抛售所获得的收益,虽然财产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但是依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可能会存在继承财产和被赠与财产的情况,这类财产既不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同时也不属于个人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这部分财产该如何决定归属呢?一般情况下,如果继承或者获得赠与的财产,通常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说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不过《民法典》也在不可分割的财产中补充了继承和赠与的特殊情况,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归一人所有。笔者认为这样比较合理,赠与人和被继承人都是财产的拥有者,完全有权利决定财产的归属。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都会有自己专门使用的生活用品,这些一般会被归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手机、衣物、化妆品等。
需要注意,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能是价值很高的物品,如果物品的价值很高的话,就会被归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另外汽车、手提电脑、洗衣机等用品,可能确实只有一方在使用,但是并不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上海市离婚财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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