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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财产协议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有何区别

时间:2022-12-13 15:04 点击: 关键词:静安婚姻律师,离婚财产协议

  根据《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与婚前财产为对方所有、共同拥有或者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那么夫妻财产如何有效呢?关键问题在于第三人制度是否知道该约定。静安婚姻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信息。

静安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财产协议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有何区别

  一、离婚经济协议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有何区别?

  离婚财产协议不同于夫妻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就婚姻状况、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由于离婚财产协议涉及身份问题,离婚财产协议本身也是有条件的财产协议,只有离婚、婚姻状况关系解除,离婚财产协议才能生效。

  否则,签订离婚协议,但不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无效。《婚姻法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经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同意离婚,离婚不成立的,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认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依法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对内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对内效力主要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在夫妻生活之间发展及其继承人之间没有发生经济财产可以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通过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如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婚姻当事人需要双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提高自己的意思就是表示作变更或撤销。

  (2)对外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契约的对外经济效力是指夫妻对婚约财产的约定时间是否需要具有中国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存续期间学习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归各自国家所有的,夫或妻一方通过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对于所有的财产清偿”。凡第三人事先我们知道他们夫妻个人财产约定的具有一定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之间财产有约定,婚姻当事人的夫妻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有什么要求?

  (1)配偶双方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能力。由于婚姻财产协议是附属于婚姻的契约,双方的缔约能力应根据其身份地位来确定,而缔约能力被定义为结婚的能力。我国婚姻法并未完全禁止限制行为能力成年人结婚。因此,如果配偶一方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可能希望允许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只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协议,可以依法撤销。

  (3)约定的内容我们必须进行合法,不得规避相关法律或损害其他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约定的内容不得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得同时通过社会约定可以将其他家庭内部成员的财产据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企业财产约定规避夫妻双方相互扶养、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不得利用约定逃避问题应当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

  (4)夫妻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签订离婚协议时,往往会涉及到房产的分割问题。那么,如果房产已经过户,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婚姻尚未离婚,离婚协议的效力该如何判断?下面有个案例为你详细分析一下具体情况。

  四、房产已过户婚却没离成

  在王某和陈某感情不和的离婚协议中,王某同意将王某和陈某共有的房产的一半给陈某。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为陈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王建民食言后,他不同意去民政局离婚,陈向法院提出上诉。

  五、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但已部分实施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已经双方签字,协议内容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反悔。当事人向法院诉请离婚时,法院只需确认协议的效力即可。

  第二种观点可以认为,双方企业虽然中国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未果,双方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我们共同管理财产,一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时,法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发展情况按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依法及时进行市场分割。

静安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财产协议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有何区别

  六、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

  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原因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当事人确有意愿,子女和财产处理得当,应当出具离婚证明。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子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达成的相互协议。离婚协议双方签署即成立,但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由于离婚协议不是一般的合同关系,而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离婚协议的有效性不仅要求一般协议的有效性要求,为了产生法律效力,还要求一份受生效条件约束的合同,以及法定登记机关有关手续的具体形式要求。

静安婚姻律师来讲讲离婚财产协议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有何区别

  静安婚姻律师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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