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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签订的恋爱财产协议

时间:2021-07-23 14:42 点击: 关键词:恋爱财产协议,上海婚姻合同律师,金山区合同律师

  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贵重物品是不少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方式,但有些恋人在分手时,会因财物的处分问题闹到法院。但双方感情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因为男方给付女方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产生纠纷。

  金山区合同律师解答:司法实践中对于金额不大,或者“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现金转账以及价值不高的物品一般会认定为双方交往中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女方不用返还。但是对于金额较大的现金,或房子、车子等价值较高的物品,法院一般会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或者属于“彩礼”性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没有实现,女方取得这些财产没有依据,所以判决女方返还。

  女性为了避免这种结果,或者男性为了表明自己的诚意,双方可以签订《恋爱赠与协议》对赠与财产进行约定,签订《恋爱赠与协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协议中要明确男方处于单身状态(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如果男方不是单身状态,女方属于第三者身份,双方的恋爱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签订的《恋爱赠与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另外,如果男方不是单身状态,男方配偶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赠与财产,法院审查后发现赠与财产是男方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就会判决女方返还赠与财产。此时《赠与协议》不仅没有法律效力,反而可能成为男女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返还财产的证据。

  协议中明确男方处于单身状态,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在恋爱过程中大部分情况下女方无法核实男方是否属于单身状态,在协议中明确之后,如果将来发现男方存在婚姻关系,可以表明双方恋爱时女方主观上没有成为“第三者”的恶意,属于“被小三”的情况,法院在判决返还财产时,会予以考虑,部分案例中法院并未判决全部返还。

  参考条款“男方承诺自己与女方交往期间处于未婚(或离异、丧偶)状态。”

  二、协议中应明确给与女方财产是无偿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和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附条件。从我们研究的大量实务案例看,男女双方恋爱关系期间的财产赠与,在没有约定是否附义务、附条件的情况下,分手时因财产返还出现争议时,对于价值较高的财产,法院一般会认定为男方给与女方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行为,或者具有“彩礼”性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女方没有正当理由取得财产,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也就是说,在没有《赠与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大多数情况会推定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据此判决返还财产。此时,女方只有提供证据能够证明男方赠与财产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比如男方同时与多个女性交往,玩弄女性),或者《赠与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男方赠与行为不附加任何条件和目的,是无偿赠与行为,女方不要履行任何义务,那法院才不会以男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返还财产。

恋爱时签订的恋爱财产协议

  三、协议要明确赠与财产范围

  在赠与财产范围不明确的情况下,将来也容易产生争议,如某一笔转账到底是赠与还是借款,某房产到底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共同财产,比如男方给女方转账一笔资金,如果没有明确是赠与财产,分手时男方可以主张是借款、共同买房出资等。所以赠与协议一定要明确赠与财产范围。

  如果赠与协议只是针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赠与财产的范围相对容易约定,比如赠与某套房产、某品牌车辆或者具体金额的现金,此时直接在赠与协议中把具体财产约定清楚即可。

  但是,有时候男女双方是在恋爱前或者恋爱过程中签订《赠与协议》,需要对整个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进行约定,在签订《赠与协议》时赠与财产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因为恋爱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分多次进行,在签订《赠与协议》前的财产可以明确,但协议签订后赠与的财产是没法明确。此时,可以作出概括性的约定,如“在本协议签订前及签订后,男方给付女方的财产(包括不限于现金、物品等),均是无偿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房产、车辆登记金额较大的财产,建议在协议中明确,如果事先已经签订《赠与协议》,可以事后单独针对该项财产签订专项的《赠与协议》。

  四、明确赠与财产属于男方个人合法财产,男方有处置权

  协议中应该明确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男方有权独自处置该财产,并保证赠与女方财产不存在权利瑕疵,不受第三人追索。并且在协议中,建议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如赠与财产被第三人追索,男方应按照被追索财产的价值向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五、明确分手后男方不要求返还

  协议中应明确男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女方返还已经给付女方的财产或者要求女方补偿、赔偿。

恋爱时签订的恋爱财产协议

  六、不能立即交付的财产,要办理公证,否则对方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财产在实际交付给受赠人之前,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的。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协议,赠与方无法撤销赠与。比如,房产的交付以过户登记为准,实践中很多情况下,男方赠与女方房产,只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是因为贷款等原因,未将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双方感情不和时,男方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如果双方的《赠与协议》经过公证,男方就无权撤销赠与,在房产未过户情况下,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男方要求履行《赠与协议》,办理房产过户。

  所以,如果《赠与协议》约定的赠与财产,包括现金、房子、车子等,受赠人不能立即取得,建议对《赠与协议》办理公证,否则对方可以撤销赠与。

  七、关于房产、车辆的约定

  1、如果赠与的房产、车辆存在贷款,协议中应该明确这部分的贷款由谁承担。

  2、因为存在贷款无法立即过户,应该进行公证,并可以约定过户的时间以及过户至女方或者女方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3、因为房产存在贷款无法立即过户,在过户之前房产仍登记男方名下,未经女方同意,男方是可以进行出售、抵押、设置居住权等单方处置的,协议中要求对此设置违约责任,避免男方在财产过户前单方处置财产。

  八、赠与财产可能产生的债务承担问题

  男方向女方赠与财产,是否会产生债务问题,女方是无法判断的,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男方的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否则女方可能存在债务风险。

恋爱时签订的恋爱财产协议

  九、萧山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

  据原告大卫(化名)称,2016年初,其与被告小梅(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彼此情投意合,很快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刚确立恋爱关系那会儿,两人相处得很融洽。

  大卫因为有过一次失败的感情经历,对这份感情很是看重,对小梅的要求几乎是有求必应。从给小梅日常花销到出去旅游,到最后发展到为小梅买房、买车等大额消费。前前后后,大卫称自己总共花费了100多万,逐渐超出了他的承受范围。

  2019年初,考虑到双方年龄也大了,大卫向小梅提出了结婚的想法,但在婚房问题上,两人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少矛盾。数次分分合合之后,2019年6月,二人正式分手。

  “我们谈恋爱谈了两三年,我为她买房、买车,带她旅游,买美容卡,花了不少钱。”据大卫称,2016年至2019年期间,他在小梅身上花了100多万。

  2020年9月,大卫将小梅诉至萧山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小梅返还款项96万余元。

  “我和大卫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我们曾经是男女朋友,他所主张的‘借款’大多用于两人的日常花销和共同生活支出上。”庭审中,小梅辩称,大卫提到的款项都是赠与,因为自己在这段感情中也付出了不少;大卫还在2019年6月自愿向自己出具了一份《赠与协议书》,明确了大卫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所支出的款项都是对自己的经济补偿,属于自愿赠与,双方分手后大卫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讨。

  庭审中,小梅表示,除二人分手后大卫转给自己的4万元以外,拒绝返还其他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卫在以书面形式作出“不得以任何形式追讨”的承诺后,却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有违诚信,结合大卫并无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除小梅自愿返还的4万元外,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卫的其余诉讼请求。金山区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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