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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区律师事务所简述国际法中的自决概念

时间:2021-08-16 11:39 点击: 关键词:国际法,浦东区律师事务所,浦东区律所哪里有

  自决权是一种道德和法律权利

  自决的概念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ICESCR)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这一概念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允许一国人民在不受任何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该国的主权和政治地位。必须指出的是,关于自决的概念没有明确、准确的定义。

  联合国成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代了国际联盟。自决原则可能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概述的,但这些想法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自决的概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不断被提出,并且这个概念是根据 1941 年大西洋宪章的几项条款宣布的。这些规定后来影响了 1945 年旧金山会议,在那里这一概念被载入《联合国宪章》。

  该概念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中有所提及,并在《宪章》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中有所提及。然而,这些规定并不明确,问题在于它们是否产生了任何法律义务。宪章没有给出“人民”一词的定义,也没有具体说明法律后果。这导致解释这个概念的困难。

  联合国宪章的自决原则一再受到呼吁,以便为非殖民化进程提供法律力量。1960年,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根据该宣言,人人有自决权。它还代表了联合国非殖民化政策在具体程序的运作方面的政治和法律基础。

  ICESCR第一条和ICCPR第一条被联合国宪章通过,也恢复了人民的自决权。ICESCR 和 ICCPR 都为自决的含义和概念提供了充分的证据。1970 年通过的《友好关系宣言》进一步阐述了这一概念。

  为防止独立国家出现允许分离的规则,自决的概念适用于领土完整原则。这样,它也可以在非殖民化进程中为殖民统治的领土提供保护。

  自决的概念规定,人民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并可能导致独立、与邻国合并、与独立国家结社的自由或人民决定的其他政治地位。自决还维护国家在解决争端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领域的主权。

  必须在保护人权和维护国际社会之间取得平衡。自决可能支持前者,但对后者可能具有破坏性。

  问题2:

  当一个州的一群人或社区宣布独立于执政政府时,就会出现分裂。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该组织会创建自己的政府形式来代替前任执政政府。澳大利亚仍然是英国政府的殖民地之一。19世纪,新南威尔士被英国政府划分为多个新的定居点。西澳曾多次发生分裂运动。1933年,关于脱离澳大利亚联邦的公投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英国议会不得不批准公投,但拒绝采取行动,理由是这会违反澳大利亚宪法。

  自决权起源于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声称他们的权力来自同意,人民有权改变或废除政府。许多欧洲国家的建立都是基于这个想法,每个国家都应该有权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

  1918 年 1 月,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 (Woodrow Wilson) 向美国国会发表了名为“十四点”的演讲。这篇演讲概述了威尔逊总统认为对实现永恒和平很重要的十四个要素。在他的第五点中,他指出必须公正地改变所有殖民要求,这是基于在确定主权时,人民的利益必须与政府的要求具有同等权重的原则。自决原则不是绝对的,而只是一个重要因素。显然,处于殖民统治下的人们无权决定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浦东区律师事务所简述国际法中的自决概念

  《国际联盟公约》第 22 条规定,授权制度旨在在行政权力的利益与自决原则之间提供某种形式的调和。尽管如此,它只是国际联盟中的一个政治概念,并不像 Aaland Island Case 那样构成它的一部分。

  自决的概念基本上有两个方面,外在方面和内在方面。有若干证据表明,自决概念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该概念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即使他们尚未采用它来解决特定问题或争议。自决也是非殖民化法的法律基础。这包括人民自由决定领土政治地位的权利。此外,《友好关系宣言》承认,非自治领土或殖民地领土与其国家领土的管理地位明显分离。最后,使用武力阻止殖民地人民行使自决权是非法的。自决的概念包括一国人民选择自己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追求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因此,它没有强加给国家任何维持民主政府的法律义务。它基本上是指国家主权公正的原则,禁止干涉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自决的概念也在各种国际文件中得到承认。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位于荷兰海牙。国际法院在关于东帝汶的案件,也称为葡萄牙诉澳大利亚案 (1995) 中指出,自决权是一项普遍适用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人,对所有人都有效。国际法院也在 1971 年的纳米比亚咨询意见中发表了咨询意见,认为自决的概念已经取得了习惯国际法的地位。1975 年的西撒哈拉事件再次证实了这一点。

  澳大利亚仍然是联合国中唯一反对土著社区自决权的国家。在澳大利亚看来,自决权是人权的不断发展,包括平等权利、人民决定如何治理他们的权利、参与政治进程的权利和人民作出决定的权利。并管理自己的事务。这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25 条中有所体现。澳大利亚的自决权不等同于分离权。

  大约在 1970 年代,土著社区与澳大利亚政府接洽,要求他们有权管理自己的社区。对于土著人民来说,自决权主要是在保护他们的文化、语言和身份以及有权为自己的事情做决定方面被允许的。然而,这并没有得到政府和大多数非土著人民的同意。这是因为自决被视为对国家统一的威胁,因为此类权利可能导致“独立权利”的确立或土著人民的分离。也有人认为土著人民不拥有自决权。然而,

  无论可能出现反对土著人民自决权的任何论据,都必须予以拒绝。这是因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明确规定土著人民应该拥有自决权,这包括澳大利亚的土著人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酋长 Bernard Ominayak 和 Lubicon Lake Band 诉加拿大 (1990) 和 Marshall (Mikmaq Tribal Society) (1991) 的案件中确认,土著人民拥有自决权。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共同第 1 条第 1 款规定,每个人都有自决权,该权利包括在不受干涉的情况下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追求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权利。澳大利亚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承认自决。这保证了权利不会成为殖民地国家土著人民分裂的基础。《土著人民权利宣言草案》规定,禁止任何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与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也规定,该原则不应被解释为鼓励或授权会导致对所有国家或地区造成破坏的任何行动。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的一部分,符合平等权利和自决权,因此拥有代表领土所有人民的政府。《联合国人权条约》也证实了这一说法。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尚未承认人民有权宣布脱离国家。

  澳大利亚政府不同意原住民有权分离。但是,澳大利亚也有一些土著领袖认为,自决权包括分离权。澳大利亚的原住民确实有自决权,但没有分离权。也很明显,这一概念已被澳大利亚土著人民广泛接受。尽管如此,这些权利的范围仍然是一场政治辩论。

  然而,自决的概念在澳大利亚没有约束力。这只是土著人民的一项政策,在澳大利亚从未被赋予法律地位。是否遵守政策是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即使政府选择不遵守,也不会有法律后果。政府也有权随时对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

  关于自决权有几种批评。显然,并非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准备好应用这一概念。它也是一个不精确的概念,没有自决的具体定义。过分关注自决也可能是危险的,因为它会引起不容忍等问题,人民将无法和平共处。为了和平实现自决,也可能挑战领土的完整。联合国应制定更好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以防止任何冲突或暴力。浦东区律所哪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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