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要你判我还钱,我就承认这笔钱。如果你不判,我就不会还钱。说上面这些话的人是欠别人钱的被告。是什么让他有信心这么说?他欠的钱应该还吗?让浦东新区的律师事务所一起走进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表示,被告王某在2020年承包某建设项目期间,从原告处购买了拉丝螺钉、螺母、步步紧固材料(木工紧固件)。在他人两次支付3000元的材料后,原告在结算后多次催促未偿还。
被告王辩称,只要原告程序齐全,如何判决,就可以听从法院的判决。在审判过程中,面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复印件和销售清单复印件,被告王拒绝承认。他说他只承认原件。当时,原告已将原件交给了公司,公司给了原告钱,原告支付了原件。至于后来是否付了钱,我不知道原告应该向公司要钱。
原告杨某说,被告王某某答应自己,把原件交给公司,他就给自己钱,因为相信王某某的说法才把原件交给公司。
原来,被告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当事人的不同表达使案件复杂。
法院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一份欠条和一份销售清单,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但毕竟,原件已经交出,钱是否还清,还需要继续查明。
主办法官反复征求双方的意见,并指导双方提供其他证据。然后,原告提供了一个电话录音。在这次电话录音中,原告和被告对案件的事实有了明确的解释。被告承认,在收到原告持有的销售清单和欠条原件后,他交给了他人,但没有向原告支付货款。在审判中,被告还表示:根据实际情况,我应该付款。
浦东新区的律师事务所结合案件事实,原告提供的销售清单、欠条、电话录音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确定被告王欠原告付款的事实。
法院判决
原被告之间存在销售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王仍欠原告杨214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告王支付原告上述材料款项。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欠钱还钱是很自然的。浦东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大家,经济交流一定要注意保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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