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今天上海动迁律师为大家讲解被征收物的鉴定和裁定规则。
(一)被征收人的认定
1.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方式决定对被征收人认定错误应如何通过裁判?
【审查要点】
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方式决定对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可以认定存在错误的,属事实认定标准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规范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公平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产权制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如何发展进行经济补偿安置?
【审查要点】
被征收房屋产权制度存在问题争议的,可以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决定,在相关知识产权争议依法有效解决后再向适格被征收人发放补偿款或进行教育安置。
【规范指引】
《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设计方案分析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工作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方式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共和国政府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技术方案研究作出经济补偿制度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通过依法进行申请国家行政复议,也可以提高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屋承租人和租客的决定;
公房承租人对同住人认定工作情况有异议的,能否可以据此我们主张撤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决定?
【审查要点】
同住人认定存在异议不影响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方式决定的合法性。
【规范指引】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建筑物的所有人;。
(2)“公房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公房业主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
(3)“共同居民”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永久户籍并实际居住超过一年(特殊情况除外) ,且本市没有其他房屋或虽有其他房屋但居住困难的人。
(4)“住房使用者”是指实际占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主体的认定
房屋未被认定为企业违法进行建筑的,权利人自己是否可以有权提起房屋征收补偿诉讼?
【审查要点】
对于无建房手续的房屋权利人提起的要求补偿的行政诉讼,如房屋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宜简单地以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而是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等实体审理后加以认定。
【规范指引】
《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对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社会建设实践活动的监督成本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问题进行文化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建筑物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进行调查、查处和中华民国处理。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合法临时建筑物,给予赔偿; 对超过批准期限的非法临时建筑物,不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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