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钱于2003年1月25日与原甲公司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重组后,A公司变更为B公司。钱在公司工作到2019年10月后,公司以钱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
2003年2月1日,钱在B公司提供的印刷版声明上签字,称因自身原因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不办理入保手续,责任和后果由本人承担。2009年10月5日,钱在B公司提供的打印版《协议》上签字,表明公司无法支付社会保险费,因为钱不同意处理。自2009年10月起,公司每月补贴120元作为钱的社会保险费。
2011年4月1日,钱再次签署了B公司提供的打印版本的协议,表明钱不同意办理保险手续,B公司根据工厂年龄和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钱不得以不办理保险手续为由向公司索赔任何权利。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没有支付社会保险费,也没有扣除某人应承担的支付部分。到2019年10月,钱退休,根据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不能支付相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钱不能领取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徐汇区法律咨询根据钱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和B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可以确定钱退休前的工资已经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从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B公司向钱发放了2055元的社会保险补贴。根据2011年4月1日的协议,B公司根据工厂年龄和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认定,从2011年4月至2013年5月,B公司向钱发放了7701元的社会保险补贴。
此外,2019年10月,日照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717.85元。钱因相关社会保险纠纷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不接受通知,以钱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纠纷范围,决定不接受。钱拒绝接受,然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钱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钱某,B公司同意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吗?
基本养老保险是根据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养老保险制度,以确保大多数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工资,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本案B公司提交的声明和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视为无效。
B公司未为钱支付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赔偿钱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办理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B公司没有为钱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无法补办,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要求B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支持。关于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复杂,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同,如果需要精确计算,则难以操作,不适合审判实践。根据目前更常见的方法,根据当地退休职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75岁,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
徐汇区法律咨询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用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缴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领取养老金。山东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多次微调,企业缴费比例平均维持在19%,个人缴费比例为8%。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钱没有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份额,因此在计算损失时,应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缴费比例酌情进行赔偿。乙方已在工资中支付的社会保障补9756元,应相应扣除。
综上所述,判决:B公司赔偿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60年)×[19÷(19+8)]-9756元}。B公司拒绝接受,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协议变更或者放弃。一审法院认定,声明和协议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正确。钱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他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和国家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徐汇区法律咨询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扣除B公司9756元后,判决B公司赔偿207838.33元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钱达到退休年龄后,因不能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钱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过法定期限。B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B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时限——徐 | 上海律师视角:董明珠直播中训下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视角:被停发养 |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视角:多地清退 |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读:育碧法国 |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视角下的裁员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