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认为,证据根本没有证据的能力。” “辩护人不承认证据的三个品质。” 这是一个熟悉的短语“共同语言”吗?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检、法严格依法收集证据,依法收集、固定、审查、使用证据认定证据、依法裁判。这不仅对公众、检查、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了一定的机遇和挑战。
近日,委托苏立云、陈峰、齐景康三名律师成功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犯罪的被告人辩护。通过庭审,行政执法部门收集的鉴定意见得到有效质证。防御效果不错。有效盘问的关键是要树立裁判的思维,站在裁判的角度思考问题,力求影响裁判的认证和心态的形成。盘问的方法很简单。可以根据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进行质疑论证。然而,如何实现有效的质证并不容易。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要实现有效的质证,首先要发现问题。公诉人提交的对辩护方有利的关键、实质性证据材料,必须在庭审前及时发现,并标注清楚;其次,辩护方可以通过庭审和核实,向法院揭示先前发现的关键问题和实质性问题。最后,通过专业严谨的理论论证,力求影响法官证明和证言的形成,从而使鉴定和裁判有利于辩方。
回到本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3名被告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然后将线程转移到某个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市局受理后,将某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本案证据。
但在打分过程中,辩护人发现,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检查报告远没有达到上述两个法律文件。意见的强制性要求,存在法定要求缺失的情况,例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签字盖章。以及该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是否会影响法官认证的形成和证卡的发展,在庭审和验证阶段的理论证明非常重要。质证形式上是辩方对控方“三性”和证据证明的质询和论证,但实质是控辩双方同时向法官作证,从而帮助法官判断证据和证据。所涉及的事实。在清代,这就要求辩护方在质证过程中树立裁判思想,对关键问题和实质性问题进行专业、严谨的理论论证。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检测报告是否具有证据载体资格和证据事实的问题进行了严谨、充分的论证。辩护人始终认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即检测报告)缺乏刑事诉讼法的形式要求和实质要求,不符合要求、刑事诉讼活动标准。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 二审中,虽然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资料作为补充证据,但法院依法排除了检查报告,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同时,在解释被告人的法律解释时,由于刑事诉讼涉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取证程序更加严格,刑事诉讼中行政执法证据审查不能仅基于行政程序。应当在取证程序中更加严格地规定这些要求,以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能否影响评委认证和配音的形成,是评价证候有效性的唯一标准。行政执法过程和刑事证据转化过程是求同存异的过程。符合刑事诉讼条件的,应当转换适用证据,否则应当排除。行政执法的证据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如果是行政执法证据允许转换,则需要审查质证能力。因此,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区分行政执法证据能否转化为刑事证据,并在转化后有效识别关键问题和实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