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闸北离婚律师

策法上海闸北离婚律师专业委员会内汇集了众多专家、业内优秀学者,包括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处理专家、婚姻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高校教授等。客户群体不乏企业家、外国友人及外籍华人。成立至今,闸北婚姻家庭委员会律师团队代理了数千件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抚养权/单方面离婚),并定期开展案例研讨会,各专家律师对疑难案件深度剖析,力求争取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律师们以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众多委托人的信任和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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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变化(二)

时间:2021-07-09 15:21 点击: 关键词:民法典,上海婚姻家庭律师,闸北婚姻律师事务所

  变化11: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的性质看“内部约定”

  闸北婚姻律师事务所: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不再直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应遵循“内部约定”。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能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变化12:当事人约定将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相对方或与相对方“共有”,当事人均有权在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当事人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通常是婚前个人财产)全部赠与相对方,或者部分赠与相对方(与相对方共有),当事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均可以提出撤销赠与——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

  变化1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钱所形成的债务,不再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使得不少婚姻中的配偶“被无辜负债”的情形屡屡出现,不利于对婚姻相对方的保护。由此,司法解释(一)删掉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变化14:父母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应当支持

  过去,考虑到轮流抚养子女可能在具体操作执行上产生更大的争议及矛盾,法院一般不提倡,甚至不准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但这是有违孩子的情感需求及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如今,司法解释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不再是“可予准许”——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变化(二)

  变化15:根据孩子意愿来变更抚养权,明确从十周岁下调至八周岁

  原规定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总共有4种,包括: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考虑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已经作出下调,司法解释(一)将第3种情形的“十周岁”调整为“八周岁”,也即在孩子八周岁后,只需要做通了孩子的思想工作,让其愿意随你方共同生活,可以变更抚养权——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

  变化16:新增以协议离婚或调解离婚为前提条件签订的债务处理协议,在离婚未成的情况下,应认定协议未生效

  双方在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若在离婚前以离婚为目的所签订的财产及债务协议,如因离婚未成,协议未经民政局审查备案,无论是财产协议,还是债务协议,均认定未生效——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

  变化17:请求撤销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时效限制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除斥期间内(指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五年内都没有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向法院提起撤销协议之诉,不再受“协议离婚后一年”的时效限制。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未发现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

  变化18: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对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从两年改至三年,从发现之日起算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与民法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是从发现之日起算,并非从次日起算——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

  变化19: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不再受“离婚后一年内”的时效限制

  原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若要提出损害赔偿,则应在起诉时同时提出。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司法解释(一)则修订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再受“一年内”的时效限制——司法解释(一)第八十八条规定。

  变化20: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仍可以相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不受“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的时效限制

  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仍可以相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为由,在离婚后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司法解释(一)对该请求权利不再作“一年内”的时效限制——司法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闸北婚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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