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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区律师事务所《世界人权宣言》

时间:2021-08-17 15:25 点击: 关键词:世界人权宣言,上海宝山区律师事务所

  上海宝山区律师事务所没有普遍使用的人权的单一定义。然而,哈斯表示,人们普遍认为,人权定义了这样一种理念,即每个人都能够以尽可能少的限制享受高品质的生活。[1]此外,人类不应面临完全合法的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的自由的干扰,并最终在法律面前受到平等对待[2]。考虑到这些定义,本文的目的是分析《世界人权宣言》(UDHR) [3]确实与区域人权条约有任何相关性。了解可能影响《世界人权宣言》持续相关性的组成部分以及这些组成部分是否对区域人权条约产生影响至关重要。

  首先,正如引文所暗示的那样,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置于上下文中是很重要的。侵犯人权是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中概述的权利的行为。仅从历史上的重大事件来看,就有许多侵犯人权的例子。迄今为止,最古老的侵犯人权行为之一是战争罪,这是在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罪行。这可以从乌干达看出。反对乌干达政府的反对团体——特别是所谓的上帝抵抗军——犯下了侵犯个人人权的战争罪。Ssenyonjo 争辩说,这些虐待包括频繁袭击平民,包括酷刑、性虐待和招募儿童兵。[4]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提到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 [5]。危害人类罪是另一种虐待,据说是最严重的侵犯人类尊严的罪行,与人权法的关系最为牢固。[6]这种滥用行为导致个人受到侮辱和贬低,这是政府纵容或提议的政策。[7]包括“有辱人格的待遇”在内的虐待[8]也明显侵犯了 UCHR 中概述的那些权利。从纳粹政权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犯下的暴行和大屠杀事件可以看出危害人类罪。从表面上看,危害人类罪似乎与战争罪相似。然而,邓格尔提出,诸如政权对其公民实施的行为等行为不属于战争罪。[9]不同的是,滥用也可能由非国家行为者实施。人口贩卖就是一个例子,虐待行为通常是由协同犯罪集团实施的。由于贩运所涉及的剥削和非自愿运送个人的方式,人口贩运已成为侵犯人权的行为。[10]事实上,涉及人口贩卖的案件似乎将虐待归类为“现代奴隶制” [11]。这再次违反了 UCHR,因为它声明禁止所有形式的奴隶制。[12]人口贩运方面的虐待也导致了国际人权法对非国家行为者的效力如何的问题,因为他们没有法律义务,质疑他们的责任。[13]

  UDHR 的制定是由于上述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帮助减少和制止此类侵犯行为。就其创建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恐怖是在与个人权利相关的国际法运动中创建所需要的。[14]寻求建立保护人权的法律机制。《联合国宪章》[15]表明了这一点,在其序言中提到了对人权的关注。[16]这一运动导致联合国委员会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并在联合国大会上得到了 48 个国家的确认。UDHR 以及两项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7]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8] – 构成国际人权法案。该法案是普世人权的中心。世界上任何国家都可以成为该系统的成员。[19]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项宣言,其适用的法律权力有限。[20]然而,它是国际权利法案的一部分以及两项具有约束力的条约,这表明它确实具有持续的相关性,这一事实可能会抵消它不具有约束力的事实。

  UDHR 普遍性的想法提出了一个问题,质疑UDHR 的持续相关性。首先,在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期间,某些县提出了一些反对意见,这可以看出《世界人权宣言》缺乏普遍性。例如,沙特阿拉伯反对关于婚姻权利的原则。[21]显然,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分歧提出了《世界人权宣言》是否如预期那样普遍的问题。其次,需要考虑的是,联合国自成立以来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在《世界人权宣言》成立之时,只有 56 个国家制定了该宣言,现在已有 193 个成员国。从地域上看,亚洲和非洲都代表不足。[22]这两个大陆的代表性不足给《世界人权宣言》带来了问题。为了支持这一论点,伯恩斯托夫提到了东西方保护人权的不同方法。在 1993 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筹备期间,可以看到这方面的证据,当时西方对个人权利的坚持受到了亚洲各国政府的公然质疑。[23]将其描述为“有争议的文化环境” [24],成员国之间的文化差异肯定会引发一个问题,即《世界人权宣言》是否有可能在所有人都同意宣言的原则的情况下轻松地普遍适用。尽管如此,仍有迹象表明《世界人权宣言》已被广泛接受。联合国成员国的数量增加了一倍,但仍然都为联合国千年宣言[25]做出了贡献,该宣言谈到了《世界人权宣言》普遍性的重要性。[26]这进一步表明,尽管存在文化差异,但仍然可以看到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性,这表明该宣言确实具有持续的相关性。

  显然,可以预见文化差异会对《世界人权宣言》声称的明确普遍性产生影响。考虑到这一点,重要的是要审视文化相对主义,其支持者认为道德权利和规则取决于文化背景。[27]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文化,因此对他们认为的对与错会有不同的信念。事实上,反过来支持文化相对主义的地区主义者认为应该形成特定的制度,支持非洲和亚洲的地区主义。这与普遍主义者的信念相反,他们认为人权应该在全球范围内适用。[28]弗里曼认为,《世界人权宣言》具有西方倾向,强调权利高于义务和个人权利高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集体权利,而不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29]苏贝迪还补充了西方作家的解释,进一步描绘了一个形象,即世界其他地区没有任何人权知识或实践,他认为这是一种误解。[30]这一分析引发了这样一个问题:《世界人权宣言》所创造的权利的广泛推广——根据西方理想创造——是否有可能真正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文化的所有人。[31]这表明《世界人权宣言》可能没有太大的相关性,因为它不能适用于所有人。

  话虽如此,《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2](作为 1993 年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的结果)巩固了,即使应该牢记文化背景的含义,国家也必须无视文化系统为了“促进和保护” [33]所有人权。另外,必须说,文化相对主义和普遍主义并不是完全不相容的概念。像《世界人权宣言》中概述的那些普遍权利已经扩展到足以阻止某些行为的批准,例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和酷刑。[34]文化相对主义不再被用作保护独裁政权的一种形式。[35]考虑到这一点,以及不同文化之间的人权存在差异的想法,仍然可以建议 UDHR 提出了最基本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人。这确实表明该宣言确实具有持续的相关性。

  UDHR 的持续相关性可以从以下事实中看出:它激发了由联合国成员国创建的区域人权条约[36]。西方世界尤其受到启发,导致欧洲和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司法保护体系。[37]

  探索的第一个区域条约是欧洲人权公约 (ECHR) [38]。它于 1950 年由欧洲委员会通过并于 1953 年生效,是人权领域有史以来第一个制定的条约。[39]它是构成欧洲人权法的众多机构之一。该条约的制定意义重大,因为公约中概述的人权具有法律约束力,这表明受其启发的《世界人权宣言》确实通过该具有约束力的条约具有持续的相关性。但是,ECHR 与 UDHR 确实存在一些差异。例如,《欧洲公约》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涉及保护少数群体和自决权的权利。[40]然而,撇开差异不谈,UDHR 和 ECHR 之间存在一些火花相似之处,考虑到两者具有相同的历史动机,这并不奇怪。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带来的怪物是欧洲制定条约以防止可怕的侵犯人权行为再次发生的动力。[41]两份文件都预示着它们在实体权利方面的相似性。ECHR 概述了个人的“生命权” [42],这与《世界人权宣言》完全相同,后者还规定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 [43]。

  从根源上看,ECHR 已经证明是有效的。ECHR 最初创建了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委员会。委员会的作用包括审查它收到的申请,并通过审查其可受理性来确定据称的受害者或国家是否确实遭受了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行为。[44]如果案件被受理,案件将进一步取得进展,欧洲人权法院就是其中之一。尽管此后对该系统进行了如此多的发展和变化,但 De Shutter 提到了当时该程序是如何“具有革命性的” [45],基于这样的想法,即首次允许在美国进行州际申请关于人权。

  第 11 项议定书为司法程序带来了重大变化,以应对不断增加的法院申请率。[46]该协议导致委员会的撤销和全职法庭的建立。[47]这使得该系统更加有效,因为它允许法院做出自己的决定,增加了其在是否违反公约方面的独立性。第 11 项协议还提高了个人投诉的有效性。正如《欧洲人权公约》第 34 条所述,通过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和自动程序,个人投诉变得更加容易。除其他外,这些修改可以说是灌输 ECHR 作为最主要的人权条约的持续有效性。

  第二次世界大战在美国人权方面发起了一场真正的运动,就像在联合国和欧洲发起的运动一样。1948 年,美洲国家组织 (OAS) 成立,该机构在工作和人权保护方面与欧洲委员会有着明显的相似之处。[48]在美洲国家组织起草的许多有关人权的条约和文件中,《美国人权和人类义务宣言》[49]和《美国人权公约》(ACHR)[50]其中最重要的文件。《美国宣言》与《世界人权宣言》相似,因为它也不具有约束力。不同的是,美洲法院和人权委员会在解释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时将《美洲宣言》视为权威[51],允许该宣言具有约束力。[52]这提出了美国宣言比《世界人权宣言》更具相关性和有效性的观点。

  ADHR 的作用反映了 ECHR 的作用,ADHR 运行的机制显示出与第 11 号协议实施之前的 EDHR 的相似之处。美洲委员会处理投诉并决定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53]。对 ADHR 内容的分析表明与 EDHR 的内容存在重叠,例如包含“生命权” [54]和“人道待遇” [55],支持 Cravens 对两者结构之间的共性的想法。[56]  这些相似之处表明 ECHR 的有效性也可以应用于 ADHR。尽管存在一些差异,可以说 ADHR 更有效,因为它在经济权利方面比 ECHR 执行得更好。经济权利包含在 ACHR 中,正如其序言中所提到的,并在议定书中得到了丰富。[57]

  与欧洲和美国的系统相比,非洲的人权系统在很多方面都可以说不那么发达和有效。[58] De Shutter指出,与欧洲人权法院和美洲人权法院相比,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仍处于起步阶段。[59]出于试图停止殖民主义斗争并希望消除殖民主义的动机,这导致了非洲统一组织的形成,即现在的非洲联盟(AU)[60]。非盟现在由 53 个非洲国家组成。《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AFCHPR)[61]是所谓的“主要文书” [62]关于非洲人权的发展。它于 1981 年通过,并于 1986 年非统组织第 18 次会议后生效。AFCHPR 所包含的权利似乎与《世界人权宣言》和所讨论的其他区域条约不同,事实上所包含的权利与义务更相关。[63]AFCHPR 显示了一些有效性,1998 年 AFCHPR 的一项议定书导致建立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法院。这清楚地表明非盟成员国在落实人权方面取得了进展,提高了 AFCHPR 在执行其概述的权利和寻求正义方面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方面,可以指出质疑《非洲宪章》有效性的局限性,因为《宪章》中包含的权利数量有限。AFCHPR 忽略了非洲一些最重要的社会经济需求。这包括农村社区的需求,例如获得可及的供水。[64]与其他区域性条约相比,AFCHPR 可以说效率较低,无法满足其人民的需求,并且仍然需要从初期发展。

  总之,《世界人权宣言》确实具有持续的相关性。尽管在其非约束性、普遍性和文化相对主义方面存在问题,但它已经有足够的影响力来激发区域条约。特别是它对 ECHR 和整个欧洲人权体系产生了启发,ADHR 有效地反映了 ECHR 中确立的大部分权利。然而,仍然可以向 AFCHPR 和整个非洲系统提出有效性问题。仍然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当今非洲仍然存在许多侵犯人权行为。这使得人们可以质疑 AFCHPR 和非洲人权系统在寻求正义方面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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