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土地。因此,无论村民如何获得宅基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都不会改变。村民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村集体宅基地所有权。接下来就由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将违反法律的规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宅基地依法经过统一规划的,以规划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公民原用的宅基地已经依法统一规划另行分配了的,不得再要求收回。宅基地经过法定程序个别调整了的,以调整后的所有权为准。抢占、多占集体土地或他人的宅基地的,一律无效。不按审批权限或程序划拨的宅基地,一般不予保护。城市房屋所有人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自己的房屋时,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的,依法不予保护。
三、农村的宅基地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联系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通常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的居住条件,从而维护了农村的稳定。由于宅基地具有福利的性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获得宅基地大多是无偿的或者只要支付较少的地款就可以获得,而不可能按市价购买。
四、宅基地的益物权是什么
宅基地作为用益物权,首先表现在权利人可以对宅基地长期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于宅基地,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和附属物。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无期限限制的即长期的权利。尽管权利人对宅基地享有长期的使用权,但这种使用权不是长期不变的。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应当指出的是,由于宅基地主要是作为生活资料提供的,所以权利人不能将宅基地作为生产资料使用,例如将宅基地投资建厂或者改为鱼塘等。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根据是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是否属于村集体组织而不同,一般以土地权证和公示的内容来确定。使用权主体必须与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含房屋所有权证)主体一致,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以上就是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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