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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长宁拆迁律师专业委员会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确保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政府机构等各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来,长宁征地补偿委员会在动拆迁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先后应邀多家知名动拆迁公司、政府机构出具动拆迁法律意见,规避拆迁法律风险。在尽职调查、拆迁补偿安置谈判协商、诉讼与裁决、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个环节,都有长宁拆迁补偿专业委员会为客户服务,提供精准的法律意见。力求服务最优化,确保风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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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和上海动迁征收律师一起看看这三起经典案例

时间:2023-03-27 09:1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动迁征收律师,拆迁纠纷

  遇到拆迁纠纷可以采用民事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想通过司法途径的,还可以请调解委员会介入,对争议进行调解,签订调解协议。拆迁房屋时需要取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要支付拆迁补偿款。接下来和拆迁动迁律师一起看看下面这三起拆迁纠纷案件。

遇到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和上海动迁征收律师一起看看这三起经典案例

  案件一:

  【案件详情】

  为了实施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12月21日《关于同意蚌埠市淮上区2008年城乡建设土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调整方案的函》中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规划调整方案,将小蚌埠镇建设用地增加与曹老集镇、原梅桥乡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梅桥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原梅桥乡杨楼村韦瓦房进行拆迁,将被拆迁户安置到杨楼村新区,并对拆迁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在拆旧区拆迁安置过程中,梅桥镇政府于2011年9月拆除了韦广正116.22平方米的房屋。房屋被拆除后,韦广正等户被安置入住杨楼村新区统建房,但韦广正在房屋被拆除和安置前后,未与梅桥镇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未和梅桥镇政府结算。由此韦广正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

  首先,梅桥镇政府在拆除和安置韦广正房屋前后,都没有同韦广正本人签订协议。在韦广正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梅桥镇政府未依法定程序下达限期拆除的通知,即对韦广正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梅桥镇政府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程序合法的原则,梅桥镇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法律的授权和法律依据,但梅桥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法律依据,违背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由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属于不可撤销的行政强制行为,故应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其次,韦广正诉称鉴定费应该由梅桥镇政府承担,因梅桥镇政府在庭审中只是称韦广正妻子在拆迁安置协议上按了指印,并没有说是韦广正在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名。但由于韦广正坚持就拆迁安置协议上的签名申请鉴定,故最终鉴定费应由韦广正承担。

  案件二:

  【案件详情】

  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当政〔2019〕13号),同日发布《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当政〔2019〕20号),对当涂县姑孰镇南部新城张家墩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申请人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凌云村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签订协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1年5月19日,被申请人采取随机抽签方式选定黄山市天南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21年5月21日,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2021年5月27日,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征补决〔2021〕3号)。

遇到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和上海动迁征收律师一起看看这三起经典案例

  【律师观点】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在本案中具有在其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的职权。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由此可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现有的涉及房地产评估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时,未通知申请人到现场配合实地查勘,且未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违反法定程序,相关评估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应当予以撤销。

  【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当涂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当征补决〔2021〕3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胜诉判决】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梅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韦广正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2000元,由韦广正负担。

  案例三:

  【案件详情】

  2015年10月1日,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与耿诗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耿诗虹将大桥村46栋252室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耿诗虹选择安置房3地块1楼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123.94平方米;耿诗虹应支付安置房款133899元;临时过渡期周转房屋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安置房经建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交钥匙止;未按约定期限交付安置房给耿诗虹的,可按照有关拆迁管理规定办理。协议签订后,耿诗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给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拆除,并支付了133899元安置房款。但至今淮南市熙城春天二期项目拆迁办公室未能将安置后的房屋交付给耿诗虹。

  【律师观点】

  因淮南市熙城春天旧城改造项目,需拆迁耿诗虹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大桥村46栋252室的产权房及其附属物。协议签订后,耿诗虹于签订协议的7日内将自己的房屋交给土地储备中心拆除。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仍未按照协议对耿诗虹进行安置补偿。耿诗虹与土地储备中心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并有收据、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条、选房确认单、拆迁通知单在卷佐证。故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耿诗虹交付了约定的房屋给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并支付了安置房款;但至今土地储备中心未能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安置后的房屋。故耿诗虹有理由要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胜诉判决】

  1. 被告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履行淮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耿诗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 驳回原告耿诗虹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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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是长期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把握全局,合理运用法律法规。 即使是具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学习和更新,以便冷静地分析案件,做出正确的判决。 因此,面对任何拆迁问题,不妨咨询上海动迁律师,在律师指导下进行专业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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