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王女士的诉讼服务请求,房屋资产评估费和案件受理费合计7万余元均由王女士家庭承担。王女士提起行政上诉,后撤诉。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长宁律师一起看看吧。
本案看似简单的继承纠纷,但涉及诸多法律难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更为突出,具体如下。
第一,利用已故配偶的年资购买的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类房产公司一般为“房改房”,系特定社会历史发展时期的产物,不同于我们普遍提高商品进行住房。我国经济长期以来实行最低工资制,住房原来由单位可以根据中国职工的职务、工龄、家庭教育人口等多种影响因素分析综合能力考虑而给予职工的福利,后来逐渐演变为先由职工以极少的费用承租,在后续的房改过程中再以远低于行业市场需求价格以及购买,并登记在该职工名下。
其实,这相当于单位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在房改过程中,往往都是存在问题这样的情况,职工生前承租的公房一直认为没有改私,其去世后,配偶以该职工名义,利用双方的工龄优惠等政策,以极低的价格产生购买房产,该房产是否具有属于他们夫妻之间共同财产呢?
为此,1999年,住房建设部就唐敏月转换后房屋产权认定问题作出了答复:根据当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妻)为主要购买主体,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在这种情况下,唐敏悦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房屋时,享受配偶的服务年限优惠,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购买。 因此,我们认为这所房子应该被视为唐敏月及其配偶的财产。
然而,2000年,最高法院答复说,配偶死亡后,未亡配偶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共住房应视为其个人财产,已故配偶的服务年限只是一种政策补贴,而不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如果购买价格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那么所购买的房屋也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虽然该答复已被撤销,但本案法官明确表示,可比照适用。
2018年7月,《上海市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提出,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死者配偶工龄折算取得政策性利益的,其财产价值对应的个人部分,应当作为死者配偶的遗产继承。上海高院虽然承认了服务的财产性质,但并未明确所购公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理论和实践的巨大争议,法官最终认定涉案财产属于米阿姨个人财产,因此她有权单独处分该财产。
其二,遗嘱进行继承和遗嘱赠与的区别,如何能够接受通过遗嘱赠与。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合法继承人的一人或者多人继承的个人财产;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合法继承人以外的人。 理论上,第一种称为“遗嘱继承”,第二种称为“遗嘱赠与”。 在遗嘱继承情况下,继承人无需声明其接受继承意愿;在遗嘱的情况下,受遗赠人必须在得知遗产后两个月内(通常在遗嘱人死亡时)明确接受遗产。 我国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换句话说,如果遗嘱指定上述法定继承人以外人的个人财产,例如在其去世前立遗嘱的老人,指定遗产由其孙子继承,则孙子必须在得知遗产后的两个月内明确接受遗产,如果在两个月内未明确接受遗产, 遗产被认为是放弃的。
在这种情况下,赖斯夫人立了一份遗嘱,并将有问题的财产留给了她的孙女,女王。这显然是来自她的遗嘱,而王女士并没有享受到这笔财产的权益问题,应该也是在奶奶赖斯大娘死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打算说的,才能顺利接受遗赠。在审判过程中,王女士的嫂子米大姐出示了一份证明,表明王女士在两个月内将继承财产。这份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最后也没有被法院接受。实际上,在获悉遗赠后两个月内,受遗赠人向公证处公证接受遗赠的声明,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遗赠纠纷诉讼,会更加安全。
以上分析就是长宁律师为您整理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他们阅读。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过其他的问题,请咨询网站进行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
长宁律师带你一起讨论关于被继承 | 长宁律师事务所排名网在线说法: |
车祸身亡继承人索赔遭拒?继承人 | 长宁律师排名网解答关于处理土地 |
如何进行共同共有的财产分割呢? | 息争轨制的法律手段是什么?长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