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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有哪些程序?看看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专业解答

时间:2022-11-11 08:41 点击: 关键词:长宁区律师事务所,征用土地的程序

  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区分集体土地征用过程和国有土地、住房征用过程。了解采集过程,增加谈判筹码。首先是农村土地征收过程(集体土地征收过程),土地征收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简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可以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给予一定的补偿。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时,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还须由国家进行征收,履行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相关程序。接下来就由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征用土地有哪些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用土地有哪些程序?看看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专业解答

  一、征用土地的程序

  1、建设项目须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工作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可以提出中国建设用地申请;

  3. 市、县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制定征地规划。

  二、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是:

  1、由县、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拟订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直辖市城市建设用地统一开发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应当同时拟订农用地转让、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一并上报;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及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等进行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占用耕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后,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先取得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3、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并组织实施。申请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履行规定的开垦耕地的义务;

  4、工程竣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及开垦耕地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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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

  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

  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建设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的原则协议。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临时用地的决定;

  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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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以上就是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征用土地有哪些程序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是请到长宁区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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