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上海市一家国有企业,其所使用的一块土地已于2015年被政府注销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由于相关手续未能及时办理,该土地的登记档案中仍然记载了该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信息。最近,该土地出现了一些纠纷,牵扯到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因此该企业希望了解法律规定,以及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该土地的归属问题。上海律师咨询就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国家保障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已经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自登记机关注销之日起失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履行完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都需要进行登记。在土地使用权注销后,相应的土地使用证也会失效,而该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注销情况应当及时登记到土地登记档案中。然而,在本案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已经在2015年进行,但是该土地的登记档案中仍然记载了该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信息。因此,该企业是否仍然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土地登记机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后未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导致土地登记档案中仍然记载了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信息,那么该企业仍然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因为在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信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其次,如果土地登记机关已经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并且进行了相应的登记,那么企业就不再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虽然登记档案中仍然记载了该企业的信息,但是这并不影响实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人在知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仍然与该企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那么该合同无效,其他人不能因此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企业是否仍然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取决于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经依法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确定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三、法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物权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消灭,但该土地登记档案中仍然记载该使用权人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注销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导致土地登记档案中仍然记载该使用权人的,那么该使用权人仍然具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四、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企业是否仍然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需要根据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经依法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进行判断。如果登记机关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导致土地登记档案中仍然记载该企业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那么该企业仍然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否则,该企业不再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
上海律师咨询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建议及时咨询律师,以免出现纠纷和法律风险。同时,土地登记机关也应当加强对土地登记档案的管理,及时更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注销情况,确保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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