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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免费律师咨询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别

时间:2022-03-08 11:02 点击: 关键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欺诈和欺诈案件的数量开始增加,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欺诈和欺诈案件之间的民事刑事冲突。下面,结合本案,长宁区免费律师咨询分析了名为借的真实欺诈欺诈和民事欺诈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名借实骗诈骗罪与民事诈骗罪的区别。

  欺诈和欺诈是两个含义相似的汉语词。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中,他们应该互相替代。然而,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两个概念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领域。

  欺诈一般纳入刑法范畴,反映为欺诈罪,而欺诈一词倾向于民法范畴,反映为民事欺诈。在具体的经济交流活动中,欺诈和民事欺诈都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损害了市场经济公平和诚信的基本原则,客观地损害了对方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欺诈罪与民事欺诈在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之间的界限模糊,给司法人员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麻烦。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表达错误意思,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

  刑事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两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相似之处:第一,在主观方面,故意形式有直接和故意形式;在故意内容中,包括行为人实施某些欺诈行为,意图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理解,使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第二,客观地说,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第三,欺诈和民事欺诈发生在经济交流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

  1.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欺诈的区别在于双方在行为后是否都获得了一定的民事利益。

  民事欺诈是通过履行合同间接获得非法利益,双方仍有民事利益;刑法欺诈客观上可导致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表达,但行为人根本不承担民事义务,只是想让对方履行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产,对双方无关民事利益。

  (1)两者的行为动机不同。

  正如前面提到的,虽然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在主观目的上是相同的,但它们的主观动机却完全不同。民事欺诈是行为人通过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诱使对方表达错误意思的行为,以谋取一定的利益。一般来说,它是便宜赚钱,其行为不一定反映主动性;

  刑事欺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欺骗他人财产,换句话说,欺诈,行为人不打算支付任何对价或支付少量对价,其行为表现主动、热情,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的。行为动机的差异是两者之间最重要和最本质的区别。

  (2)两者的延伸范围不同。

  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诱使对方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如签订合同、交易等,通过履行民事行为间接获得非法利益(或建立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欺诈是通过欺诈直接获得他人财产。

  民事欺诈的延伸要大得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所有不诚实行为都可以归类为民事欺诈。从语义上讲,前者强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后者强调行为的动机和结果。

  (三)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民事行为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双方遵循公共秩序、良好习俗和法律规范,尽量遵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对称的。在民事欺诈中,即使一方夸大或隐瞒事实,其主要行为仍是履行民事协议,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仍有一定的对称性。

  在刑事诈骗中,行为人旨在直接取得对方的财产,不付出任何代价或只付出很少的对价,因此双方在权利义务上不对称。

  (4)两者侵害的对象不同。

  民事欺诈侵权对象涵盖所有民事秩序,侵权对象可以是物权、债权或者人身权利;刑事欺诈侵权对象只能是财产所有权秩序,犯罪对象只能是物权,仅限于可量化的一般物权,不包括有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前者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后者属于公法调整范畴。

  (5)对非法占有的理解不同。

  所有权有四种权力,即占有、使用、收入和处罚。民事欺诈也可以实现非法占有,即所有权意义上的占有;刑事欺诈是取得或控制财产本身,而不仅仅是权力意义上的占有,因此欺诈犯罪中非法占有的表达应理解为取得或自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所有权中的一个或几个权力。刑法意义上的占有与民事意义上的占有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

  2.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

  刑事诈骗的一般推定。

  如前所述,民事欺诈与刑事欺诈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不同,因此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认定刑事欺诈的关键。几乎没有一个非典型的欺诈者会主动承认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这取决于调查人员使用足够的客观证据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性。

  长宁区免费律师咨询根据客观的主观观点,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则,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只能基于活动和其他相关情况,因为人类活动由主观心理主导,活动的性质由主观心理决定;人类活动是人类主观思想的外向和客观,反映了人类思想。

  因此,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时,必须以其活动为基础,综合所有事实,经过仔细论证,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正确结论[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确定的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素,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提供了基本途径。

  首先,检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民事义务。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是指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行为人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完全履行民事义务,但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设定民事权利、义务,骗取他人财产的,涉嫌非法占有。

  二是调查行为人的履行情况。结合犯罪前后,检查行为人是否主动履行合同,积极恢复损失,如果行为人事先未创造必要条件,未主动有效履行,未履行告知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恢复损失,往往确定其有欺诈意图。事实上,行为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掩盖欺诈事实,因此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实施虚假积极行为,掩盖其犯罪行为。

  三是考察财物的处理。主观想法的不同必然导致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对因民事行为而带来的财物会处理的比较谨慎,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只是想骗取财物而没有履约的打算,其对财物的常见处理方式包括:隐匿转移,个人挥霍(如高消费,赌博等),偿还债务、用于犯罪活动、投机行业等等,对财物的处理要全面考量,在个别案件中,行为人将部分财务用于履约准备,部分财物用于挥霍,这时应当全面考量挥霍财物金额、比例以及对履约的影响。

  四是考察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指民事义务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真正原因。

  一般来说,被害人举报诈骗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履行相关的民事义务,但未履行并不一定代表不想履行,实践中未履行义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即包括无履行能力、无(积极)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包括行为人因客观原因(如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原因)无法履行和行为人对履行义务提出抗辩。

  长宁区免费律师咨询认为对后两者,一定要格外注意,因为后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排除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注意分析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及这些原因对阻碍履约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在违约之后是掩盖、隐瞒、放任,还是积极挽回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均关系到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

  五是考察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重要依据之一。行为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未履约后,即不及时通知对方,也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反而表现出无理由也不愿承担责任的态度,不赔偿返还对方财物或躲避对方,甚至携款潜逃,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嫌疑。

  上述推定规则需综合整个案情,由表及里,去伪存真,作出准确判断,不可简单地以一个或几个因素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动机。
 

长宁区免费律师咨询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别
 

  (二)司法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1.动机转化型诈骗罪的认定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在特定情境下会相互转化,即行为人一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可能因客观情况之变化,逃避履行债务,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也可能从刑事诈骗转化为民事欺诈,即行为人一开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后来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放弃犯罪,积极履行民事义务,对这样的行为人,只要有积极的履约行为,且达到一定效果,就不应认定为诈骗。此类情况应综合全案案情并结合社会效果进行认定和评价。

  动机转化型诈骗有一种情况应特别注意,即链条中断式行为的认定,如某甲投资开发一项目,并陆续大量借款,前期市场看好,但由于政府出台政策限制该类项目,导致项目停顿,资产也被查封和抵押。在没有任何有效资产、项目也没有再启动可能性的情况下,当事人明知将来不可能归还仍继续大量借款,此种情形应认定为诈骗。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也颇多此类情况。

  对此类案件的认定,从方法上应注意两点:一是按照一般推定规则排除行为人有可预期收益;二是认定犯罪数额时必须确定一个时间节点,即将行为人产生零净资产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时间起点(此类案件一般要有资产评估报告)。

  例如某房地产企企业在银行贷款无法续贷的情况下,以已经出售给他人的房屋作为抵押,从社会上大量借入高利贷。

  不可否认其最初动机是为了解决企业周转资金,但是随着所借高利贷数额及高额利息的增加,资产评估显示从一个时间点起已严重资不抵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继续以相同手法从社会上大量借款,其主观上就是放任了最终无法偿还结果的发生,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为刑事诈骗。

  2.民间借贷型诈骗罪的认定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非常突出,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进入了刑事程序。必须注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带有欺诈性质、隐瞒掩盖有关事实,而无法返还借款的行为一概认定为诈骗。对此类案件的认定,需结合当时的经济形势、社会伦理和情感因素来综合判定,切不可机械套用推定的一般规则。

  “拆东墙补西墙”是借贷纠纷中常常发生的现象,即行为人在取得对方财物后,不履行义务,迫于对方追讨,又用同样方式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前次欠款,以后又用相同手段循环补缺,在事实上形成始终非法占有一定数额他人财物的状态。

  这种情况,表面看似乎是在履行民事约定,本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此种情况下,循环借款如果达三次以上,再结合考察个人资产和预期收益情况,若个人资产是负资产,又没有预期收益,即可推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一房多卖或一房多抵也是常见的。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解决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其有真实的经营项目或可靠的预期收益,只是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款项无法归还,则不宜认定刑事诈骗。

  但如果行为人将同一套房屋同时卖给或抵给数量较多的第三人,所得款项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巨大风险性项目,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无法还款之结果持明知和放任态度。



  (三)长宁区免费律师咨询结语

  诈骗犯罪不但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使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而且给社会的诚信机制带来潜在的危害,导致人与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除了对直接证据的考量外,也要依靠很多客观现象,秉承着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审慎的运用刑事推定方法,以认定其主观想法,以区分罪与非罪,作到不枉不纵,既打击犯罪,保护社会的诚信体系和公平秩序善良风俗,也不以牺牲人权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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