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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长宁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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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刑事律师对污染环境罪辩护意见书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时间:2022-08-26 09:03 点击: 关键词:长宁刑事律师,污染环境罪

  环境污染罪是我国比较新的一个刑事罪名,是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才会构成的刑事犯罪,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下面长宁刑事律师对污染环境罪辩护意见书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长宁刑事律师对污染环境罪辩护意见书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近年来,我国关于环境维护的力度愈来愈加大,污染环境的行动要负担法令义务以至是严格的刑事义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违背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许措置有方射性的废料、含流行症病原体的废料、有毒物质或许其余无害物资,紧张污染环境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罚金;前因分外紧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行规定经过修改之后,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司法实践中所追诉的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也大幅增加。对此,长宁刑事律师认为,我们必须研究污染环境犯罪司法实务的新趋势、新发展,辩护律师需要从多个方面积极做好辩护,争取无罪或者轻判,避免司法伤及无辜,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刑事辩护经验,提出如下环境污染犯罪的辩论要点,仅供参考。

  首先,犯罪主体上的辩护。

  因为单位犯法比个别犯法在追诉的入刑前提更加严峻,惩罚普遍较轻,应注重思量提出本案属于单位犯法。单位犯法普遍采用双罚制,即对组成犯法的单位和对单位犯法负有间接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处罚,但单位犯罪对责任人的处罚比个体犯罪相对较轻,即使不能因此避免刑事处罚,也可以减轻、从轻处罚。因此,在进行环境污染犯罪辩护时,应尽量往单位犯罪上去靠,可以取得比较好的辩护效果。而且,一旦构成单位犯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不大又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的,可能得到免予处罚甚至无罪的结果。

  其次,客观方面的辩护。

  本文不准备胪陈客观方面的辩解,由于无论是有意仍是差错,只需造成了环境污染的前因,法律构造就会认定行为人存在主观下面的错误,于是组成犯法。环境污染犯法的组成,并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出于有意刚刚组成犯法,普通法学界觉得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属于过失,如果故意污染环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检察机关能够证明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但轻信可以避免,而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则其犯罪成立,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本罪主观条件上的辩护,律师难以有所作为。

  第三,针对主观行动要件的辩护。

  污染环境罪的辩解应当首要环抱如下两点:有没有实行排放、倾倒或许措置特定物资的行动;排放、倾倒或许措置的物资是不是属于放射性的废料、含污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对于实行行为,辩方需要深入了解案件的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涉及生产、经营的物理、化学等方面的知识,重点审视实行行为和污染物的检测数据、污染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针对行动工具的辩解,首要针对所排放、倾倒的物资是否属于两高环境污染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入罪的十四种情形。

  1、关于普通污染物仅仅跨越排放规范几倍,是不是可以或许入罪的题目。两高法律说明仅仅说起了特定的有毒、无害物资,并有“其余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如果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其具体规定的特定的有毒有害物质,又不能构成“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就只能接受行政处罚,而不是承担刑事责任。

  2、两高法律说明第十条规定了“其余拥有毒性,大概污染环境的物资”这一兜底条目,而这一规定的局限和外延都比拟依稀。两高法律说明规定假如关于刑事案件中的环境特地题目存在争议的,能够由法律鉴定机构举行鉴定,或许由国务院环境维护部分托付的专门机构出具报告。并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环保部门出具对物质属性是否属于“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这一问题的报告,则法院不应直接予以采纳,而应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报告予以明确。

  3、针对监测数据,应根据国度宣布的环境维护规范,重点检查取样及送检步伐是不是合法、样本是否存在混同、取样点是否具有代表性、数据结果是否达到入刑标准等问题。

长宁刑事律师对污染环境罪辩护意见书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第四,针对伤害前因要件的辩护。

  辩解状师应主动向法院指出,不克不及仅仅由于污染物排放数目远远跨越排放规范而间接认定前因分外严重;排放数量只是量刑情节,而不属于犯罪后果,特别是在本罪属于后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更不能直接以情节代替后果;后果是否特别严重只能以是否造成了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失后果来判断。

  辩护律师还应果断注意,不能以评价呈报接替关于侵害前因的鉴定论断,如污染蔓延于大江大海而今朝的技术条件不具备可行的治理方法时,评估报告所估算的损失只能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其性质也是专家意见,而非鉴定结论。

长宁刑事律师对污染环境罪辩护意见书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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