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只有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果仅是只有伪造、擅自制造等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之程度,亦不能构成本罪。接下来就由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何认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捏造私人注册车牌号的行为明确
捏造、私自创造别人注册牌号标识行动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划定,非法创造注册牌号标识罪是指捏造、私自创造别人注册牌号标识,情节紧张的行动。该罪的犯法对象是别人注册牌号的标识,包孕商品牌号标识和服务牌号标识。牌号标识是牌号所附着的载体,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物质实体,一般包括在商品上、包装上、说明书上或在服务场所中、服务用品上等处标明的注册商标标记,如商标纸、商标织带、带有商标的包装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破坏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二、非法创造注册牌号标识罪
非法创造注册牌号标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体式格局,即捏造和私自创造。这里的“捏造”,是指未经注册牌号权利人许可,经由过程模仿、绘制、复印、翻拍、扫描及上述手法的联系等要领仿制别人注册牌号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则通常表现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加工合同期满后继续加工,或在合同期限内超越授权委托数量额外加工,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标标识原版而私自进行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三、捏造、私自创造别人注册牌号标识的手段
捏造、私自创造别人注册牌号标识,“情节紧张”的认定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划定,捏造、私自创造别人注册牌号标识,情节紧张,才组成犯法。关于“情节紧张”的认定,依据法律实际教训和参考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联络宣布的《对于经济犯法案件追诉规范的划定》第六十三条划定的备案规范,关于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能够认定为“情节紧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给注册商标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等等。
四、冒充注册牌号罪与非法创造注册牌号标识罪的区别
冒充注册牌号罪与非法创造注册牌号标识罪的区别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划定的冒充注册牌号罪和第二百一十五条划定的非法创造注册牌号标识罪都是针对别人享有公用权的注册牌号实行的犯法,两者侵占的客体和刑法划定的法定刑也完整沟通。当行为人非法创造注册牌号标识,并将其用于与该注册牌号审定应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的商品上,其行动触犯了刑法中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创造注册牌号标识罪和冒充注册牌号罪。这类情况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仍应该根据“择一重罪从重惩罚”的法令合用准绳,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当然,这里的“择一重罪”,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适用哪一个罪名。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假冒行为正在实施,尚未造成后果,应当按照既遂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如果非法制造的数量不是很大,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就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之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事实上,对于情节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者处以罚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就是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如何认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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