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按时报到,不要脱管。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长宁刑事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在决定处决暂时在监外执行死刑的囚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应符合现在以下工作条件因素之一:
(1)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环境条件的;
(2)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市场监管的;
(3)因违反社会监督成本管理制度规定学生受到影响治安风险管理进行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严格执行审计机关通过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要求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保证人丧失保证经济条件问题或者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一定规定时间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政策法规和监督财务管理系统规定,情节发展严重的其他不同情形。
二、原作出暂缓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机关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暂缓监外执行决定。
1、人民对于法院进行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开始生效。
2、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罪犯准入的决定书送达罪犯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罪犯执行。 执行准入书的决定书应当抄送罪犯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3、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以贿赂等非法手段准予监外执行的,监外执行期不计为执行期; 在监外执行期间越狱的,不计为越狱期。人民法院作出收监决定时,应当确定刑罚不计入执行的具体时间。
三、延伸学生阅读:人民对于法院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教育权利罪犯交付执行时应注意自己哪些方面问题?
1、人民法院应当核实被判处控制、缓刑的罪犯的居住地。 量刑时,应当将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的期限和不报告的后果书面通知罪犯。
2、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人民对于法院认为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审计通知书等法律进行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通过检察院。
3、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等送达罪犯所在地县级公安局,并抄送罪犯所在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不在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督管理刑罚执行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只有三个条文,即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五条、二百一十六条,这三条分别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条件、收监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如何收监,只有216条规定中的一句话,应及时收监,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并且有许多漏洞,以上就是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长宁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长宁刑事律师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 | 刑事息争和谈签订后能否反悔?长 |
长宁刑事律师为您讲解检察院是如 | 长宁刑事律师告诉您非法制造注册 |
长宁刑事律师对污染环境罪辩护意 | 长宁刑事律师:这些都是你必须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