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为夫妇,户籍在上海市,两人购买了上海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作为居所,该房屋属于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共计180平方米。在居住了一段时间后,他们发现自己需要更多的生活空间,于是便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增建了一座三层楼房屋,其中三楼房间系依附于原建筑,无法独立存在。在增建工程结束后,甲、乙二人便搬进了新居。然而,不久之后,由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反对,甲、乙二人被迫离开了新居。上海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一、法律分析
1、有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有依法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其组成部分,有依法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城市住宅区内乱搭乱建、占用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违法拆卸和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
2、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乙二人在已拥有的房屋基础上增建了一座三层楼房屋,其中三楼房间系依附于原建筑,无法独立存在。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甲、乙二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依法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房屋的权利,因此他们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增改建筑物的行为。
其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对建筑物及其组成部分有依法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甲、乙二人有权对自己的建筑物进行增改建筑物的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在城市住宅区内乱搭乱建、占用公共绿地和文化设施、违法拆卸和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在未获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擅自增建了一座三层楼房屋,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甲、乙二人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但是三楼房间已经依附于原建筑并无法独立存在,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甲、乙二人的居住空间。因此,从实际居住的角度考虑,该房间应当被视为实际居住空间。
二、建议及结论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在未获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下,擅自增建了一座三层楼房屋,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然而,三楼房间已经依附于原建筑并无法独立存在,实际上已经成为了甲、乙二人的居住空间。因此,从实际居住的角度考虑,该房间应当被视为实际居住空间。
建议在类似情况下,应当提前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的同意,避免因为增建房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引发的纠纷和争议。同时,建议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更加明确,便于业主和房屋所有权人更好地遵守。
综上所述,虽然甲、乙二人在本案中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但是三楼房间已经成为了他们的实际居住空间,因此应当被视为实际居住空间。我们应当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同时,注重实际情况,合理解决类似争议。
总而言之,本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在增建房屋时没有获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但是由于三楼房间已经成为了他们的实际居住空间,因此应当被视为实际居住空间。在未来类似情况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注重实际情况,合理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稳定。
最后,上海律师认为,我们可以从类似的案例中得出启示。在现实生活中,增改建筑物的行为时常会涉及到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在进行此类行为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业主委员会同意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和争议。此外,当出现纠纷时,我们应当注重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权益的平衡与调整。
上海律师带您了解居住的房屋未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