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是指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最近,崇明刑事辩护律师看到一个精彩的案例。
男子通宵嫖娼,但这名女子在半夜报警
案例赵明(男,28岁,未婚)是一家电视台的记者,通过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查,以报告勒索月收入相当大。赵明还没有结婚,只是因为他喜欢卖淫,当然,如果他特别喜欢卖淫的女人,晚上不要去。赵明最近遇到了被称为大三学生的朱(女,25岁)。
通过快餐300元的性交易,赵明觉得朱很好,两人同意周末晚上,价格2000元,约定性关系的次数不限。那天晚上,赵明和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朱很累,正要睡觉。赵明不情愿地说,既然你打包了一个晚上,你应该配合我发生性关系,不顾朱的抵抗,强迫朱发生第四次性关系。朱真的被赵明折磨得无法忍受,所以报警告赵明强奸自己。
赵明某拿出自己和小凤的聊天记录,气愤地说:说好包夜,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本案是崇明刑事辩护律师根据真实案例略有改编的。我们假设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根据定案的证据是真实的、充分的。以下作者结合刑法原则和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请批评指正不足之处。
赵明某与小凤的包夜协议无效。
《民法通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赵明某与小凤约定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拘留或者处以罚款。
因此,赵明某、小凤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法律。
(2)赵明某与小凤约定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性关系的发生应以纯粹的爱为基础,以婚姻为基础。那些欺骗和一夜情是社会共同道德应该谴责的行为。与金钱和性关系交换的卖淫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建立赵明某、小凤的包夜协议不仅违法,而且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一,自始至终无效。
赵明某第四次与小凤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崇明刑事辩护律师上面已经讨论过,赵明某和小凤的包夜协议在法律上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
什么是从一开始就无效了:协议从未出现过,双方都没有义务遵守协议。
没有反悔,因为没有义务,为什么要反悔呢?
然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决定的。前三次,朱自愿承认包夜协议,自愿与赵明发生性关系。他们属于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范畴。
请注意,赵明某第四次与小凤发生性关系,手段明显是强迫性的,这违背了小凤的意愿,也侵犯了小凤的性决定权。
赵明某构成强奸罪。但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小凤对强奸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从轻处罚赵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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