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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法上海崇明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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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与卖淫女发生关系能否不算强奸

时间:2022-05-05 17:20 点击: 关键词:强制,与,卖淫,女,发生,关系,能否,不算,强奸,

  嫖娼是指以金钱和财产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最近,崇明刑事辩护律师看到一个精彩的案例。


       男子通宵嫖娼,但这名女子在半夜报警

  案例赵明(男,28岁,未婚)是一家电视台的记者,通过公开调查和秘密调查,以报告勒索月收入相当大。赵明还没有结婚,只是因为他喜欢卖淫,当然,如果他特别喜欢卖淫的女人,晚上不要去。赵明最近遇到了被称为大三学生的朱(女,25岁)。

  通过快餐300元的性交易,赵明觉得朱很好,两人同意周末晚上,价格2000元,约定性关系的次数不限。那天晚上,赵明和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朱很累,正要睡觉。赵明不情愿地说,既然你打包了一个晚上,你应该配合我发生性关系,不顾朱的抵抗,强迫朱发生第四次性关系。朱真的被赵明折磨得无法忍受,所以报警告赵明强奸自己。

  赵明某拿出自己和小凤的聊天记录,气愤地说:说好包夜,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

  本案是崇明刑事辩护律师根据真实案例略有改编的。我们假设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根据定案的证据是真实的、充分的。以下作者结合刑法原则和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分析,请批评指正不足之处。

 

  赵明某与小凤的包夜协议无效。

  《民法通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赵明某与小凤约定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拘留或者处以罚款。

  因此,赵明某、小凤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法律。

  (2)赵明某与小凤约定性关系违反公序良俗。

  性关系的发生应以纯粹的爱为基础,以婚姻为基础。那些欺骗和一夜情是社会共同道德应该谴责的行为。与金钱和性关系交换的卖淫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建立赵明某、小凤的包夜协议不仅违法,而且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之一,自始至终无效。
 

强制与卖淫女发生关系能否不算强奸
 

  赵明某第四次与小凤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崇明刑事辩护律师上面已经讨论过,赵明某和小凤的包夜协议在法律上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

  什么是从一开始就无效了:协议从未出现过,双方都没有义务遵守协议。

  没有反悔,因为没有义务,为什么要反悔呢?

  然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决定的。前三次,朱自愿承认包夜协议,自愿与赵明发生性关系。他们属于以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范畴。

  请注意,赵明某第四次与小凤发生性关系,手段明显是强迫性的,这违背了小凤的意愿,也侵犯了小凤的性决定权。

  赵明某构成强奸罪。但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小凤对强奸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从轻处罚赵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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