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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咨询来讲讲勘验检查的证据没有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能使用

时间:2023-02-04 10:1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非法证据排除

  北大陈瑞华教授著的《刑事证据法学》第140页的分析,也认为经勘验检查搜查所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附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属于法定的强制性排除的情形。上海律师咨询就来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上海律师咨询来讲讲勘验检查的证据没有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能使用

  也有其他法官有类似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现场勘验笔录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说明,例如,笔录中记载的勘查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笔录中记载的提取相关物证、书证的情形没有见证人在场,且没有照片,图表或者录像予以印证,此类笔录因为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且无正当理由,导致证据缺乏关联性和真实性,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质谱图出现之后统一改口为8月8日),提取的所谓念斌投毒的水壶,既没有现场勘验笔录,就更不会有公安部现场勘验检查规则中的任何一个规定了。这样的证据,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上海律师咨询来讲讲勘验检查的证据没有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能使用

  鉴定机构和鉴定,均无法定资质,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另外,上次开庭已经非常清楚,福州市公安局并无鉴定资质,其鉴定人员也无资质。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在2006年7月1日之前无法取得重新登记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必须上挂一级,并以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名义做鉴定。本案福州市公安局无重新登记资格,鉴定人也未重新登记,却以自己名义进行鉴定,属于无资质鉴定。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第一项,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福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出现明显错误,相关死因结论出现错误。

  毒物标样变俞攀、俞悦心血,导致死因鉴定出错。本案中,北京、香港专家对去年开庭前提交的所有质谱图进行查看,唯一发现根据国家标准符合氟乙酸盐鼠药的,只有死者俞攀、俞悦的尿液样本,但详细查看之后,发现这个标记为尿液样本的质谱图与另一标示为标样的(氟乙酸盐衍生物)质谱图是同一样本,也就是,把样本当做检验物的质谱图了。

  此外标示俞攀心血的质谱图与另一标示为呕吐物的质谱图,亦来自同一样本。而这个俞攀俞悦尿液就是第499号理化检验报告。依据福州市公安局2006第98号法医鉴定报告,其是根据榕公刑技化(2006)第499号理化检验报告,送检的俞攀、俞悦的心血、尿液检材中,均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

  故根据俞攀俞悦气管内均出现了白色泡沫状液体,心脏表面、双侧肺叶间均检见出血点,且死者生前均由头昏、恶心、呕吐,阵发性抽搐等中毒症状,结合理化检验结果,我们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致死。现在,既然理化检验报告的依据完全错误,故这个死因鉴定报告,完全作废。

  这点出庭法医也认为其是根据499号理化报告确定死因。五、北京、香港专家认为本案的质谱图中,无法证明存在氟乙酸盐,检测出现大乌龙。但这次包括香港专家的意见是,两位死者的体液中没有发现氟乙酸盐鼠药,那么可能当时他们中的毒就是毒鼠强,因为毒鼠强的中毒状况和氟乙酸盐基本相似。

上海律师咨询来讲讲勘验检查的证据没有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能使用

  上海律师咨询了解到,福州市公安局在本次开庭前出具的证据是,他们认为自己做过对死者体液毒鼠强的检测,但没有相关的证据。没有氟乙酸盐,检测结果是乌龙。以下是辩方的北京专家向法庭提交的分析意见之一,认为六份法医理化报告的26分质谱图进行科学分析,没有一份存在氟乙酸盐。


刑事案件中擅自更改鉴定标准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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