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奉贤刑事律师

策法上海奉贤刑事律师专业委员会精通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并拥有宽广的资源。服务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济诈骗犯罪、挪用和贪污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以及盗窃抢劫等各类犯罪。进化出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敏锐的法律嗅觉,以此找寻到疑难案件的突破口,力求将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先后帮助多名委托人获从轻处理、减轻处罚、无罪释放,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及争取缓刑的成功率高达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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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被限制会见的情形

时间:2021-06-24 11:13 点击: 关键词:限制会见,上海律师会见,上海奉贤区刑事律师

  上海奉贤区刑事律师解答: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

  规定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会见、参加庭审、申诉等执业权利和保障内容。条例草案明确,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部门和办案机关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时间和次数。

  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很长时间里都是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律师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被允许会见在押当事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根据该规定,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被称为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这无疑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

律师会被限制会见的情形

  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

  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

  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生活中发生的事情经常是千变万化,在很多时候,大家都不知道怎么处理。建议您在遇见困难的时候,咨询专业人士,而不是忍气吞声。

  限制律师会见如何处理

  标签:案例 热点笔者日前在办案中又遇到限制律师会见的问题,在这里谈一谈如何把握限制律师会见的条件,以及对限制律师会见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限制律师会见,是指有三种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三种案件是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关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律师会被限制会见的情形

  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提高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规定了属于特别严重情节的三种情况,即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笔者接收的案件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这就需要考虑是否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案卷,无从得知证据情况,完全依靠办案单位介绍案情,办案单位以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为由不让会见时,律师可以要求了解具体案情,以便判断是否确实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除了涉嫌犯罪的数额、情节之外,限制会见的条件还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两种情况,这又是相当笼统的概念。

  如果办案单位以此作为不让会见的理由,则应当注意了解相关情况,仔细斟酌是否符合事实。

  上海奉贤区刑事律师一旦得知可能不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不属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或者经仔细询问办案人员,对方不能给出明确具体答复的,应当向办案单位出具书面要求会见函,陈述理由,要求会见。

  依据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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