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继续有效。”违反管辖等级的,约定的管辖等级无效; 而关于属地管辖“某一地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视为有效。接下来就由奉贤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参考案例一
1、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益阳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人民法刑初字第110号。08约定“五地”以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生活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进行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标的物所在地及其他与争议实际有关的地方(统称“五地”)。 “等”这个词。 在这方面,意味着法院的管辖权也可以从与争端有实际联系的“五个地方”以外的地方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这一条款的核心。如前所述,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则该约定应被视为无效。实践中,常见的“与争议有实际生活联系的地点”还包括,法人企业分支管理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的法人所在地,合同规定履行或合同进行利益问题涉及的第三人的住所地、合同可以约定的签订地、实际需要签订地、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地、实际情况履行地等。
二、参考案例二
1、《贾茅亭、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案件编号:(2018)最高法院建民监统105号;徐州丰利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毛谋利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决》 ,香港最高法院第144号案件(2018年)。09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自己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通过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为了确定的,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方面以上与争议有实际生活联系的地点的人民对于法院管辖,原告认为可以向其中作为一个国家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此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影响一个没有约定的法院管辖。
三、参考案例三
1、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认购纠纷和交易合同纠纷第二审民事裁定》,案件编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管辖权第241号。协议“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履行合同地、签订合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以及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 其中,“平等”一词是指法院的管辖权也可以选择与争议实际有关的“五处”以外的地方。“原告所在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因此“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一致。 应被视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四、参考案例四
1、《中国发展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中车兰州机车技术有限以及公司进行买卖双方合同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389号、双方同意“各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行政诉讼法》第34条(现行《民事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进行选择一个被告住所地、合同没有履行地、合同双方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生活联系的地点的人民对于法院关于管辖”。其中“等”字意指我们还可作为选择“五地”以外的其他“与争议有实际问题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可以理解为当事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协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视为有效。 因此,根据协议,案件应提交原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上就是奉贤刑事律师为您讲解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奉贤刑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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