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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相关的案例的一审判决,看看虹口律师的解答

时间:2022-10-05 12:07 点击: 关键词:虹口律师,房屋产权纠纷案例一审

  本法院认为遗产继承始于死者死亡之时。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是房屋权属有争议;第二,李遗嘱的效力。针对上述争议的焦点。接下来就由虹口律师为您讲解房屋产权纠纷相关的案例的一审判决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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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相关案例

  王某甲申请时间见证中国律师任涛出庭作证,证人任涛陈述,XX固德律师作为事务所可以接受李某代立遗嘱的委托后,指派任涛与另一名见证我国律师熊人勤对代立遗嘱一事我们进行社会见证。任涛与熊人勤前期到李某家中了解了企业其所立遗嘱的内容,李某称女儿王某甲长期需要照顾孩子自己的生活日常起居,为了对女儿已经有所提高回报,要求教师指定诉争房屋等财产制度在其研究死亡后由王某甲一个人没有继承。后熊人勤回到工作办公室后将李某陈述的内容分析整理成书面形式遗嘱,再次与任涛以及对于一名律所行政管理人员通过前往李某家中,由律所行政服务人员向李某宣读遗嘱相关内容,熊人勤负责施工现场摄像,任涛在一旁见证,李某认可该遗嘱的内容系其真实存在意思就是表示,并在这个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捺印,最后再由律所出具的见证书。该见证书与遗嘱、见证委托书系一个国家整体发展不可避免分割,任涛与熊人勤均认可见证历史书上见证人打印电子签名的效力。

  二、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1、关于诉争房屋的产权管理归属。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遗产是指公民对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信息合法企业财产。虽然李某于2004年购买XX天原化工生产总厂出售的公房时享受了王某丙生前30年工龄所带来的价格进行折扣,但这是中国当时社会特定的历史发展条件下我们国家房改金融政策对职工思想及其解决配偶所带来的政策性银行利益,且该公房系王某丙死亡教育多年时间后由李某出资方式购买,并非王某丙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共同财产,故该公房或公房的一部分学生并非一个属于王某丙的遗产,李某对该公房享有自己完全的所有权,因而对该公房拆迁后被安置的诉争房屋也享有基本完全的所有权,事实可以上诉争房屋也系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故本院对王某乙关于诉争房屋中的一半以上属于王某丙遗产的辩解意见或者不予采信,李某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一定完全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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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李立遗嘱的效力。 根据李律师事务所的遗嘱程序和形式,李律师事务所委托的XX古德律师事务所的遗嘱性质属于代理遗嘱。 在遗嘱的形式要件上,证人任涛、熊仁勤不是本案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王A、王甲无利害关系,具有法律规定的遗嘱证人资格。 尽管有两名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律师看到证书上只留下打印签名,担任涛在法庭作证时表示,律师的证人证书和律师签发的遗嘱是不可分割的,两名证人承认律师证人证书上的打印签名。 从证书记载的内容和律师立遗嘱过程的录像中可以看出,两位证人确实参与了立遗嘱的整个过程,他们认出了印刷的签名。 因此,打印签字仍可视为见证人,代理人已在遗嘱上履行了签字手续,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从遗嘱要件来看,由于李某对争议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因此他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任意处分争议房屋。 通过证人任涛对遗嘱制作过程的陈述,以及在法庭上播放的视频和视频,可以看出李肇星在遗嘱制作时是神志清醒的,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宣读遗嘱内容时,律所行政人员用共同语言进行解释,特别是一再强调遗嘱的核心内容。 李说,经过批准后,将对签名进行肯定确认。 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立遗嘱过程中被他人胁迫或欺骗,这应该是李某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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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李的遗嘱形式和要件符合法律要求,是李的遗嘱真实表达,内容合法有效。 因此,王明佳对遗嘱合法有效内容的确认主张,即争议房屋由其本人继承,是依法成立并得到法院支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李于2011年1月22日订立的委托遗嘱,明确登记在李名下的XX市XX区三港二路X号X栋X房由王某佳单独继承,合法有效。诉讼费减半,原告王某负担2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要求对方对于当事人的人数不断提出不同副本,上诉于XX市第一部分中级以上人民通过法院。以上就是虹口律师为您讲解房屋产权纠纷相关的案例的一审判决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虹口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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