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种危险判断理论及其评价分析回归到未遂犯与不可能犯的区分上,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只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风险。那么如何判断这种危险,到底要判断什么样的事实,用什么样的角度来判断,在什么时候来判断?虹口区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在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理论,下面将逐一加以评价。纯粹主观的理论源自刑法的主观主义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任何人作出意图犯罪的作为,而不问该作为是否危险,即成立未遂罪。
也就是说,危险的存在是根据行为人自己认识到的事实和自己的知识来判断的。但同时认为,由于行为人的品性弱,不存在品性危险,因此,不能例外地处罚迷信犯罪,因为迷信犯罪只是一种简单的表达希望的行为。
即,除迷信罪外,如果方法不能或客体不能实现,则确立犯罪未遂。换句话说,只有以超自然方法进行的行为意图是导致犯罪的结果,才可能实施;如果以自然方法进行的行为意图是导致犯罪的结果,则是犯罪。至于刑法主观主义理论的不足,正如前面所详细论述的那样,可以说,刑法主观主义理论的理论基础存在问题,必然导致主观归责和刑法处罚范围的过度扩大。
同时,从主观未遂论的角度来看,认为行为在表现犯罪意图时应视为未遂犯,而迷信犯罪则充分反映了犯罪意图而不能予以处罚,这是自相矛盾的。摘要危险理论又称主观危险理论,它从行为人犯罪意图的危险出发,建立在行为人知道自己何时行动的基础上。从普通人的角度判断是否存在危险。
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如果行动者的计划要向前推进,就会有结果的风险,这是尝试;如果没有这种风险,就不能承诺。根据抽象的危险理论,把糖交到误以为糖能杀死人的罪犯手中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因为它不符合普通人对危险的理解。
当糖被错误地用作砷时,应当确定犯罪未遂,因为普通人可以从行为人的意图中感受到危险。我国刑法一般理论的上述观点与刑法一般理论的观点是相似的,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刑法一般理论实际上采用了抽象危险理论。
这一理论也是刑法主观理论的产物,也是基于行为人的反社会性质,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为刑罚。虽然它为不惩治迷信犯罪奠定了基础,但它把危险内容作为实现犯罪的危险进行客观把握,并不像纯粹的主观理论那样,危险内容被视为行为人人格的危险,而是以行为人认识的内容为基础。它不能跳出主观主义。
具体危险原则具体危险原则,也称为新客观原则,主张基于行为的行为人在行为发生时特别承认的事实和普通人可能已经承认的事实。在一般人的立场上作出事先判断,即作为时间点来预测犯罪结果是否可能发生,判断犯罪风险是否实现。
如果结果存在特定风险,则确定犯罪未遂;否则,如果结果不存在现实可能性,则不能实施犯罪未遂。就这一理论和抽象危险理论而言,它们从普通人的角度判断行为的危险是一致的,但判断材料的差异导致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前者以普通人对演员计划的了解为判断材料,后者以演员的意图和计划为判断材料。例如,当A试图毒害B时,他错误地把糖当作砷来对待,因此没有杀死B。根据上述抽象危险理论,应当确立未遂犯罪。
虹口区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根据特定危险理论,如果B饮用的物质一般被认为是白糖,因为公众无法感觉到特定危险的存在,那么如果普通人把糖误认为砷,则存在具体危险,则A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同样,肇事者认为,静脉注射少量空气会导致死亡,尽管实际上科学已经证明,这种行为不存在导致致命后果的风险,因为一般人认为,根据具体风险,有可能确定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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